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古者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马古者,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134371984********,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雷波县,住雷波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雷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雷波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雷波县看守所。

本案由雷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古者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31日移送雷波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案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于当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于2020年1月13日将案件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2月24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4月3日公安机关补查后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15日18时许,马古坡(已判)因与被害人马某甲的个人矛盾,组织被告人马古者、马里且(已判)、马某丙(已判)等人闯入雷波县**乡**村**组的同村村民马某己家中,对被害人马某乙、马某甲进行殴打。马古者用螺纹钢筋殴打了马某乙头部和马某甲身体,马里且持木棒先后殴打了马某乙头部和马某甲身体,之后潜逃。马某乙在送医途中死亡。被告人马古者于2019年10月30日晚上22时左右,在温岭市被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马某乙死亡原因系颅脑损伤致脑死亡;马某乙头皮损伤达轻微伤,左腓骨损伤达轻伤一级。

另查明:2016年8月15日7时许,马古坡以马某甲与其妻子李某某发生不正当关系后生下一子为由,纠集马古者、马某丙、马某丁(已判)闯入马某甲家中后,马古坡、马古者、马某丁用木棒殴打还未起床的马某甲,致其不敢还手后,马古坡、马古者用尼龙绳将马某甲捆绑在其家桌腿上。同时马某丙在进入马某甲家后,将马某甲老婆取某某及孩子马某戊拉到房屋外,不准取某某、马某戊进入屋内,直至11时许雷波县公安局卡哈洛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赶到现场后才将马某甲解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古者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马某乙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马某甲轻伤一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马古者伙同他人采取殴打、捆绑的方式限制被害人马某甲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拘禁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马古者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古者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吉史果果

2020年4月26日

附:1.被告人马古者现羁押于雷波县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1碟,起诉书8份,律师提供的调解协议书复印件1份。

3.需要出庭的人员名单:鉴定人卢兴友、邓德强对被害人马比火头部两处伤情的说明。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