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马启伟,曾用名马军强,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4222319970********,回族,初中文化,宁夏西吉县人,户籍在宁夏西吉县**乡**村**组,无业。2016年6月29日因盗窃罪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6年11月9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30因盗窃罪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7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启伟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7日0时许,被告人马启伟在银川市兴庆区**街**网吧**号电脑机前,乘被害人宋某某熟睡之机,盗得其放在身边正在充电的VIVO X21手机一部,价值1100元。后销赃、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价格认定结论;
3.辨认笔录;
4.证人叶某某的证言;
5.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马启伟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启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迪
2019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马启伟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