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21973********,壮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南宁市武鸣区**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南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分别由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南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于2020年3月20日、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马某某携带一支砂枪驾驶摩托车进入大明山保护区,去到当地人称“四级电站”的发电站附近林区打猎。当晚22时许,马某某打猎回程途中,被公安民警人赃俱获,当场查获砂枪一支及若干射钉弹和火药。同时,在马某某随身携带的背包中搜出三只野鸡死体(疑似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鹇”)及五只蛙类活体。
经南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马某某所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燃烧产生能量发射弹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定义的枪支。
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被告人马某某背包中搜出的三只野鸡死体系雉科白鹇,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移送清单及照片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办案说明等书证。
3. 证人杨某某、周某甲、周某乙的证言。
4. 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辨认笔录以及照片。
5.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同时还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一人犯二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其执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敏安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武鸣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提讯证一张。
3.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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