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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喜龙故意伤害案)_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佳东检诉刑诉〔2019〕103号 

被告人喜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11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佳木斯市桦川县**镇**村(户籍所在地:佳木斯市东风区**社区**村)。2012年4月23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执行;2013年9月27日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撤销桦川县人民法院(2012)桦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马喜龙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于2016年8月17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佳木斯市公安局东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佳木斯市公安局东风公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佳木斯市公安局东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喜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9日15时许,在佳木斯市**镇**村马喜龙家中,被告人马喜龙与被害人李某某(男,46岁)酒后因为琐事发生口角,后被在场人员王某某、于某某等人拉开。当晚21时许,被告人马喜龙在东风区松江乡红力村西侧的路口与李某某相遇,再次发生争吵,马喜龙用拳头将李某某面部打伤。经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鉴定,被鉴定人李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伤后60日医疗终结。

被告人马喜龙于2019年9月17日被公安人员在佳木斯市抓获,到案后,被告人马喜龙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马喜龙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和案件侦破经过及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李某某、崔某某、孙某某、刘某某、王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喜龙的供述和辩解;

5.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喜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喜龙,故意伤害他人,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喜龙曾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27日被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于2016年8月17日刑满释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喜龙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喜龙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震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马喜龙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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