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冕检诉刑诉〔2019〕115号
被告人马嘿阿达,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31995********,彝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住四川省冕宁县**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冕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7日被冕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冕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5日被冕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冕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嘿阿达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 年4 月11 日,被告人马嘿阿达从冕宁县沙坝镇汇龙医院背后水泥路上将一辆富贵泉牌电动三轮盗走,骑至沙坝镇曙光村沙场附近将电瓶取走后将电动三轮车丢弃在曙光村沙场处的路边。后将电瓶拉到西昌市**乡**再生资源赵某某网点以300 元的价格将其出售。
2019 年5 月9 日,被告人马嘿阿达在沙坝街环街村4组彭某某家门口将一辆红色宗申电动三轮车盗走,并将所盗走的电动三轮车骑至西昌市**镇**村**组王某某废旧收购站以500 元的价格将其出售。
2019 年6 月16 日,马嘿阿达经过沙坝镇胜利村四组,发现路边停放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便下车将天能牌电动车专用蓄电池(一组共五个)盗走后将电瓶隐藏在公路边的玉米地里,于6 月17 日13 时许将电瓶取出后,骑摩托车将电瓶带至西昌**乡**再生资源赵某某网点以320 元的价格将其出售。
经冕宁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富贵泉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为3989 元,宗申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为2837 元,天能牌电动车专用蓄电池(一组共五个)价值为1148 元。总价为:7974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失主陈述
4、证人证言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嘿阿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嘿阿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797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嘿阿达于2016年9月因盗窃罪被冕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一个月,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马嘿阿达愿意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冕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梳微
(院印)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冕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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