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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园园诈骗、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案)_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刑诉〔2019〕228号

被告人马园园,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宿州市桥区人,住宿州市桥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马园园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1月20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19年1月16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执行逮捕,因马园园处于妊娠期宿州市看守所暂不予收押,当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园园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8年12月20日、2019年2月15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1月18日、2019年3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18年12月5日、2019年4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至2015 年11月期间,被告人马园园以能够帮助被害人谢某某正在服役的儿子韩某某办理调动、提士官为由,多次骗取谢某某共计人民币61200元。

2015年起,因被害人谢某某及其家人多次找被告人马园园要求归还被骗钱款,被告人马园园伪造“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于2016年12月中旬的一天交给被害人,以此逃避归还被害人谢某某钱款。

 被告人马园园于2017年11月20日9时被蚌埠铁路公安处宿州站派出所民警在宿州火车站候车室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马园园退赃人民币58000元至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桃园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刘某某、韩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园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  群

代理检察员:徐桂萍

2019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马园园现取保候审,住宿州市桥区桃园镇西杨寨村双庄组31号。联系电话152055775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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