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8〕1436号
被告人马国亮,曾用名:马国良,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21989********,回族,出生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路**巷**号**栋**号。2008年1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本案于2018年6月22日被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国亮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5日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8日下午,被告人马国亮在广州市越秀区环市路陶瓷大厦对出人行天桥上,假意帮被害人将美金兑换成人民币为由,诈骗得被害人董某某、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向其交付的欲以兑换的现金美金合计235899元(折合人民币1563656.5215元),后被告人马国亮以前去兑换人民币为由携赃逃离现场,并断绝与被害人的一切联系。
2018年6月22日,被告人马国亮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马国亮的家属已代其退赔上述被害人人民币1570000元,并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2.监控录像截图、案发现场照片等物证;
3.被害人董某某等的陈述;
4.证人马某甲等的证言;
5.被告人马国亮的供述;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辨认笔录;
7.光碟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国亮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乐芸
2018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马国亮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6册,光碟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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