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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国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诉刑诉〔2018〕538号

被告人马国增,男,1980年****日生,身份证号码1202231980********,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者,住天津市静海区********号胡同**号。被告人马国增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月9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国增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马国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马国增,听取了辩护人王某甲、周某某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8年5月8日、7月22日、10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分别于2018年5月22日、8月6日退回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同年6月22日、9月6日复报至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至10月期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许某某(已被判刑)在他人安排下以支付手续费方式,向被告人马国增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马国增向许某某虚开开票单位为北京**有限公司等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33张,计税金额共计52396842.49元,税款共计8907462.29元,并提供资金进行虚假银行走帐。后涉案全部税款被江苏*甲有限公司、江苏*乙有限公司、宿迁市**有限公司、江苏*丙有限公司等公司作为进项税抵扣,且未被追回。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马国增通过亲友联系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沿庄派出所民警王某乙,约定2018年1月4日由王某乙带其去公安机关投案;后被告人马国增在投案途中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调取的银行账户明细、会计资料、税务资料等书证;

2.证人从玉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马国增的供述与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制作的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5.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调取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国增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马国增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瑞呈

2018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马国增现被羁押在宿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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