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19〕203号
被告人马国良,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229241967********,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街**号,1985年2月因犯流氓罪被广河县法院判有期徒刑1年,1989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七里河区法院判有期徒刑6年,2002年8月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七里河区法院判有期徒刑9年、罚金5000元,2016年12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城关区法院判有期徒刑1年8个月,在武威监狱服刑,2017年7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4月19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2019年5月23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国良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1日,被告人马国良窜至城关区定西路103号八一宾馆8223号房间,其对服务员谎称为该宾馆旅客,让服务员打开该房门后进入该客房,盗窃被害人李某某在该室背包内黑色尼康牌D800E照相机一部、黑色尼康牌2470mm镜头一部(经物价鉴定,价值13800元)后逃逸,赃物被变卖,赃款已被其挥霍。
2.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马国良窜至城关区嘉峪关西路399号空港酒店内,用事先准备好的塑料薄片开锁工具撬开该酒店六楼610客房房门后,盗窃被害人张某某放在该客房钱包内的现金600元后逃逸,赃款已被其挥霍。
3.2019年3月30日,被告人马国良窜至城关区平凉路农垦宾馆内,用事先准备好的开锁工具撬开该酒店507号房间,盗窃被害人马某某放在该房间皮箱内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及华为P20(经物价鉴定,价值3300元)手机一部后逃逸,赃物手机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其余赃款均已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作案工具及赃物手机;2.书证: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相机购买发票等;3.证人证言:证人姬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马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马国良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国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国良曾犯盗窃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5年内再犯盗窃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彦明
书记员:任俊豪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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