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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国飞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一部刑诉〔2020〕521号

被告人马国飞,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001998********,回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乡**村号。2018年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4月5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6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国飞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3日3时许,被告人马国飞在银川市兴庆区景墨家园**室**餐厅员工宿舍内,趁被害人喜某某、马某某熟睡之机,盗得喜某某的华为Nova2s型手机一部(价值500元)及马某某的vivo牌手机一部(不予作价),销赃得款挥霍。案发后,华为Nova2s型手机追回、发还;

2.2020年6月16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马国飞在银川市金凤区富安东巷**号**餐厅员工宿舍内,趁无人之机,盗得被害人杨某甲的华为牌荣耀v8型手机一部(价值500元)、杨某乙的OPPO牌A59S型手机一部(价值500元)及POVOS剃须刀一个(价值30元)、杨某丙的LOKMAT乐玛通牌手表一块(价值100元)、陈某某的充电线一条(价值20元)及现金50元。案发后,赃款挥霍,赃物追回、发还。

另查明,被告人马国飞于2020年6月17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惠某甲、惠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喜某某、杨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马国飞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6.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国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国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1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国飞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国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国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国飞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文娣

2020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马国飞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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