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威诈骗案)_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萨检诉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马威,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021974********,汉族,高中文化,系大庆**公司**厂**大队职工,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大街**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威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日、5月2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2日、6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6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马威在身负巨额债务、又无稳定丰厚收入来源的情况下,隐瞒其无力偿还债务的财务状况,虚构可以帮助他人办理、调动工作、投资其工程项目可以获取高额回报、消除个人不良征信等事实,以签订借据为掩盖、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391,210元。赃款均被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挥霍。

1、2018年11月,被告人马威以投资工程项目可以获取高额回报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甲的信任,李某甲将大庆市萨尔图区**路**号楼**单元**室的房产抵押,贷款人民币250,000元全部交给马威,案发前马威返还李某甲共计人民币150,750元。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99,250元。

2、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马威以能给被害人李某乙的女婿李某丙调整工作岗位为由,骗取李某乙的信任,李某乙在大庆市萨尔图区**小区马威的家中给马威转账人民币120,000元。

3、2019年3月至10月末,被告人马威以投资工程项目可以获取高额回报、给工人开工资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的信任,王某甲在大庆市萨尔图区**路附近给马威转账共计人民币2,338,600元,案发前马威返还王某甲共计人民币874,850元。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463,750元。

4、2019年3月至11月,被告人马威以能给被害人雷某某的女儿丛某某办理大庆**局正式工作为由,骗取雷某某的信任,雷某某在大庆市萨尔图区**街附近给马威转账共计人民币300,000元;以工程招标用钱、银行高额返息为由,骗取雷某某的信任,雷某某在大庆市萨尔图区**街附近给马威转账共计人民币522,700元,案发前马威返还雷某某共计人民币107,570元。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715,130元。

5、2019年5月至7月,被告人马威以能消除个人不良征信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乙的信任,在大庆市萨尔图区骗走王某乙人民币30,000元;以投资工程项目可以获取高额回报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乙、孙某甲的信任,孙某甲在大庆市萨尔图区**地区附近给马威转账人民币130,000元,王某乙在上海市**路附近给马威转账人民币120,000元。案发前马威返还王某乙、孙某甲共计人民币55,200元。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24,800元。

6、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马威以能消除个人不良征信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甲的信任,在大庆市萨尔图区骗走刘某甲人民币30,000元。

7、2019年7月4日,被告人马威以投资工程项目可以获取高额回报为由,骗取被害人贾某甲、杨某某的信任,杨某某在大庆市萨尔图区**购物广场等地给马威转账、现金交付共计人民币80,000元,案发前马威返还杨某某共计人民币17,000元。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63,000元。

8、2019年7月至9月,被告人马威以投资工程项目可以获取高额回报、工程垫资、给工人开工资为由,骗取被害人贾某乙的信任,贾某乙在大庆市萨尔图区给马威转账共计人民币179,800元,案发前马威返还贾某乙共计人民币25,000元。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54,800元。

9、2019年7月至10月,被告人马威以能给被害人麻某某提升信用卡额度、银行贴息、投资工程项目为由,骗取麻某某的信任,麻某某在大庆市萨尔图区**电脑城附近、**小区等地给马威转账共计人民币653,000元,案发前马威返还麻某某共计人民币187,520元。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465,480元。

10、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马威以能给被害人原某某办理大庆**局正式工作为由,骗取原某某的信任,原某某在大庆市萨尔图区**公安局附近及其家中给马威转账共计人民币55,000元。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马威到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投案,但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侦破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记录、邮件截图、借据、个人征信材料、转账汇款凭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工资收入证明、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等;

2. 证人丛某某、孙某乙、殷某某、李某丁、宋某某、李某戊、刘某乙、马某某、韩某某证言;

3. 被害人原某某、雷某某、麻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李某甲、李某乙、孙某甲、刘某甲、贾某甲、贾某乙、杨某某陈述; 

4. 被告人马威的供述和辩解;

5.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延波

检察官:刘月莹

                               2020717

                               

附件:1. 被告人马威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五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