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马孝华,男,1972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证号码6229011972********,回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和户籍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现住址甘肃省临夏市**寺******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1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孝华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莆田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月13日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间,被告人马孝华(微信昵称“**”)通过微信联系郑某某(另案处理)并向其购买象牙制品。同年8月初,马孝华再次联系郑某某在商定价格后向其定购13万左右的象牙制品并通过微信向其转账3万元(人民币,下同)定金。2019年8月9日下午6时许,郑某某开车将马孝华定购的象牙制品送至永春县顺丰点部路口,交由被告陈某某(另案处理)邮寄时,被莆田市公安局当场查获,现场查扣象牙制品约12千克。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物品属于象牙制品,净重11.568千克,核定价值为48200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马孝华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孝华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林鉴字[2019]***号);
5、指认等笔录:莆田市公安局组织对被扣押象牙照片进行指认等;
6、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孝华违反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规定,明知象牙是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制品,非法收购象牙制品,价值为482003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奕忠
2020年3月3日
(附:此页无正文)
1、被告人马孝华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分别为83页、54页。
3、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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