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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孝明盗窃案)_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马孝明,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11982********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县,住汶川县******组。2008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7年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716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16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孝明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马孝明途径都江堰市都市美丽洲小区旁工商银行对面空地处时,见停放的一辆丰田牌汽车后备箱内放有白酒。马孝明遂趁四周无人之机,用随身携带的改刀撬碎该车后备箱左侧车窗玻璃,盗走五粮液牌52%vol/500ml(七代)型浓香型白酒四瓶。次日上午,马孝明将四瓶白酒以2800元人民币的价格变卖给售卖烟酒的商铺老板谭某某。经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品牌保护与售后服务管理部鉴定,涉案四瓶五粮液牌白酒均为正品。经都江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四瓶五粮液牌白酒的认定价格共计5556元。

被告人马孝明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配合公安机关追回上述被盗的四瓶五粮液牌白酒,对被害人车辆损失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盗白酒均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孝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孝明系累犯,具有坦白情节,应当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  灵

检  察  员:邱敬雯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马孝明现被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

2.卷宗叁册、光盘壹张、提讯证、换押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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