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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孝荣拐卖儿童案)_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二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马孝荣,男,苗族,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6271983********,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广南县人,家住广南县**乡**村委**小组**号,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20年03月26日被富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04月22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宁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富宁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孝荣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7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8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被告人马孝荣找马某某(另案处理)介绍人购买其亲属生育的一个20多天大的女婴,后马某某联系盘某某(另案处理)前来购买。盘某某包乘一辆白色越野车前来**乡街上找马某某,马某某联系马孝荣从西畴鸡街那磨冲亲戚张某某家将女婴抱来到**街河边,经马某某介绍,盘某某以人民币26000元购买女婴。马某某将23000元人民币交给马孝荣,马某某得3000元介绍费。盘某某将女婴带回富宁后乘班车到浙江省南浔区以35000元人民币价格将女婴卖给陈某某,在由陈某某(另案处理)、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转卖南浔当地人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同案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孝荣拐卖儿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莲萍

2020年94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富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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