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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宏亮盗窃案)_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马宏亮,曾用名:李万亮,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81199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办事处******号,住重庆市渝北区**学校保安宿舍。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宏亮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及证据。在值班律师黄瑜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马宏亮经李某某的介绍到云南省安宁市**公墓办公室工作。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马宏亮明知其无出卖墓地和收取款项的资格,仍私自将属于**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管理的八块墓地出售给他人,共收受他人款项249400元。经**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与李某某协商,决定被告人马宏亮收取墓地款项由李某某缴纳和追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高某某、颜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马宏亮的供述及辩解;5.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宏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马宏亮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梨梨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马宏亮现羁押于云南省安宁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证据材料肆卷及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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