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诉书
津检二分院公诉刑诉〔2019〕74号
被告人马宝安,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天津市河东区**路**号院**房,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路**里**号楼**门**号。1989年1月因犯流氓罪、抢劫罪、强奸罪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1年7月因犯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5年5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宝平,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天津市河东区**路**里**号楼**门**号。2000年5月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2015年4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1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晓秋,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7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天津市河东区**路**里**号楼**门**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嘉,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82********,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天津市北辰区**镇**里**号楼**门**号,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4日被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1月14日被河东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超,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天津市河东区**路**里**号楼**门**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磊(绰号“狗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7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天津市南开区**路**里**号楼**门**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志明,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4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天津市东丽区**路**园**,户籍地:天津市宝坻区**街**路**排**号。2013年8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6年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利辰,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天津市河东区**路**巷**号楼**门**号。2000年5月因犯盗窃罪、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08年9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2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经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勇,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天津市河东区**路**园**号楼**门**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2月2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18日经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德营,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6196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里**栋**门**号。1984年1月因犯强奸罪、流氓罪被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2000年11月因犯抢劫罪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6年4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2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培宇,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天津市河东区**里**号楼**门**号,户籍地:天津市东丽区**街**村**里**号楼**门**号。2012年11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4月21日刑满释放。2018年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8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8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天津市东丽区**里**号,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天津市西青区**镇**园**号楼**门**号。2002年5月因犯强奸罪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9年1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月1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于金锁,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天津市河东区**路**号院**房,户籍地:天津市蓟州区**乡**村**号。2006年10月因犯抢劫罪被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4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春志(绰号“毛毛”),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天津市河东区**路**里**号楼**门**号。2001年12月因犯抢劫罪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2017年3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4日被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1月14日被河东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涛(绰号“二伟”),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7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天津市河东区**街**号**楼**号。1991年9月因犯强奸罪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7年7月因犯流氓罪、盗窃罪被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11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2015年6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1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4日被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1月14日被河东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天津市河东区**路**号,户籍地:江苏省东海县**乡**村**号。2002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2017年8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4日被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1月14日被河东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宗祥(绰号“红祥小四”),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天津市河东区**里**号楼**门**号,户籍地:四川省开江县**镇**村**组**号。1996年11月因犯拐卖妇女罪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2年4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2017年4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4日被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1月14日被河东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博,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1061989********,汉族,初中文化,广西**足球俱乐部运动员,住天津市河东区**里**号楼**门**号,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街**胡同**号。2006年9月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被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9年4月24日被假释,2010年7月7日假释考验期满。2018年12月26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
被告人赵慧珺,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天津市东丽区**里**号楼**门**,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路**巷**号楼**门**号。2014年5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5年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被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1月14日被河东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俊,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76********,汉族,大学文化,天津市河东区**办事处**,住天津市东丽区**号,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路**号**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63********,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住天津市河东区**号,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号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4日被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1月14日被河东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61********,汉族,高中文化,天津市**设计院**,住天津市河北区**村**排**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4日被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1月14日被河东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63********,汉族,大学文化,天津市河东区**办事处**,住天津市河东区**路**里**号楼**门**号,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里**号楼**栋**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4日被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1月14日被河东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宝安、马宝平、李晓秋、王嘉、马超、赵磊、冯志明、李利辰、陈勇、冯德营、胡某某、于金锁、杨春志、宋涛、许某某、唐宗祥、黄俊、王某甲、陈某某、刘某甲等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14日向河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张培宇、李某某、赵慧珺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23日向河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将上述两案并案后,于2018年11月22日向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以被告人马宝安、刘博、李利辰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河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因该案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于同年4月23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河东区人民法院因马宝安、马宝平等23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应当和马宝安等人故意伤害罪一案并案审理,于同年4月24日将该案退回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因并案审理需要,于同年4月25日将该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实施的犯罪
被告人马宝安、马宝平自2013年至2017年间纠集网罗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被告人李晓秋、王嘉、马超、赵磊、冯志明、李利辰、陈勇、冯德营、张培宇、李某某、胡某某、于金锁、杨春志、宋涛、许某某、唐宗祥等人,形成稳定的犯罪组织。马宝安、马宝平负责决策和指挥整个组织的活动。李晓秋负责管理组织资金及传达马宝安命令。王嘉负责管理组织资金。其余人员服从马宝安、马宝平指挥、管理。马宝安、马宝平为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该组织通过霸占市场经营权、强行收取摊位费、非法清场并收取“清场费”等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所获利益用于为组织成员发放生活费、好处费,提供食宿;为组织成员家属提供经济资助。
该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迫他人退出市场经营,占道收费;插手民间纠纷,肆意滋扰,殴打他人,逞强争霸;为谋取不法利益、形成非法影响,跟踪恐吓政法干警。
该组织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区域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不但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造成多名被害人及其家属心理极度恐惧,而且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汇款凭证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孔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伤情等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具体犯罪如下:
1.强迫交易罪
被害人刘某乙、王某乙在2010年承租天津市**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位于本市河东区福天道地块,用于经营朝阳早市。被告人马宝安在2013年、2014年通过威胁手段,强迫被害人刘某乙、王某乙退出该早市的经营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丛某某等人证言;(2)被害人刘某乙等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2.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马宝安霸占朝阳早市市场经营权后,擅自占用公共道路扩大市场范围,2015年、2016年马宝安指使被告人王嘉、于金锁等人多次强行对外溢市场个体摊贩进行收费。
被告人王某甲与天津**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存在民事纠纷。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刘某甲明知马宝安等人为黑恶势力,出资200万元雇佣马宝安、马宝平等人迫使天津**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搬离位于本市河东区詹庄子路7号的经营场所。2016年6月至11月,被告人马宝安指使马宝平、李晓秋、马超、赵磊、冯志明、陈勇、冯德营、李利辰、张培宇、李某某、胡某某等人采用对该公司员工进行跟踪、辱骂、恐吓、围堵、殴打,及破坏该公司大门、拦截公司车辆等方式,致使该公司员工心理恐惧,被害人闫某某受伤,公司无法正常生产、经营,最终搬离原经营场所。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闫某某因面部、耳部外伤,造成左侧鼓膜外伤性穿孔,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面部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马宝安、马宝平为阻碍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派出所**徐某某调查相关案件,指使被告人陈勇、马超等人对徐某某进行跟踪。2017年12月22日19时许,陈勇、马超尾随徐某某至本市河东区娄山道一酒楼。马宝平、李晓秋纠集被告人赵磊、冯志明、许某某、唐宗祥等人到达该酒楼,陈勇等人闯入徐某某就餐的房间,对徐某某进行录像及滋扰后逃离现场。2017年12月24日12时许,陈勇再次驾车跟踪徐某某,至本市河西区古海道附近被徐某某发现并拦截。因被跟踪、滋扰,被害人徐某某及其家人生活、工作遭受严重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报警记录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伤情等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案发现场视听资料等。
3.聚众斗殴罪
2017年7月3日,被告人黄俊、马宝平以天津**制鞋有限公司拆除房屋造成损失为由,纠集被告人马超、赵磊、冯志明、冯德营、李利辰、张培宇、李某某、杨春志、宋涛、赵慧珺等人到该公司所在地本市河东区津塘公路138号院内进行挑衅,将公司员工被害人孔某某打伤,并将门卫室监控设备破坏。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孔某某被人打伤致左侧第10-12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躯体多发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被砸监控器照片等物证;(2)诊断证明书等书证;(3)证人阎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孔某某等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伤情等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案发现场视听资料等。
(二)个人实施的犯罪
2010年8月2日晚至3日凌晨,被告人马宝安、刘博、李利辰等人与被害人王某丙在本市河东区今生缘歌厅内喝酒唱歌,后马宝安与王某丙因言语不和发生口角,马宝安、刘博、李利辰遂以扇耳光、拳打脚踢等手段对王某丙实施殴打,发现王某丙意识模糊后,马宝安等人将其送至医院,王某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丙系被他人用钝性外力(如拳打脚踢等)打击造成肠系膜动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诊断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王某丁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案发后,被告人马宝安、马宝平、李晓秋、王嘉、马超、赵磊、冯志明、李利辰、陈勇、冯德营、张培宇、李某某、胡某某、于金锁、杨春志、宋涛、许某某、唐宗祥、刘博、黄俊、王某甲、陈某某、刘某甲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赵慧珺主动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宝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指使他人强拿硬要,情节严重;指使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聚众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宝平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纠集他人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晓秋、陈勇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嘉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超、赵磊、冯志明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利辰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积极参与聚众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德营、张培宇、李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许某某、唐宗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金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春志、宋涛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俊、赵慧珺纠集他人或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陈某某、刘某甲雇佣黑恶势力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犯罪集团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马宝安、马宝平、李晓秋、王嘉、马超、赵磊、冯志明、李利辰、陈勇、冯德营、张培宇、李某某、胡某某、于金锁、杨春志、宋涛、许某某、唐宗祥一人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刘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马宝平、冯志明、冯德营、张培宇、于金锁、杨春志、宋涛、许某某、唐宗祥、赵慧珺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乔大元
代理检察员: 郭膳溥
2019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马宝安、马宝平、李晓秋、马超、冯志明、李利辰、陈勇、冯德营、张培宇、李某某、胡某某、于金锁、刘博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赵磊、黄俊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王嘉、杨春志、宋涛、许某某、唐宗祥、赵慧珺、王某甲、陈某某、刘某甲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3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涉案款物扣押清单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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