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永检刑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马宠,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237,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住永顺县**组。因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2010年6月5日被永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8月16日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被永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此次又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2日被永顺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永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8年期间,以王某某(已判决)为首的恶势力为谋取、维护工程利益,先后纠集被告人马宠、王某甲(已判决)、杨某某(已判决)、陈某某(已判决)等多名刑满释放人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具体事实如下:
一、聚众斗殴事实
2017年上半年,王某某为承揽永顺县溪州新城道路管网PPP(一期)项目溪州大道部分土石方工程找宋某某帮忙,后经宋某某帮助,王某某承揽该项目部分土石方工程,尔后王某某借用永顺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2017年12月份左右,王某某将该土石方工程交由王某甲、陈某某等人实施,后陈某某、被告人马宠、杨某某发展彭某某、王某乙等人在工地上做工,形成以工程利益为纽带,以王某某为纠集者,陈某某、马宠、王某甲、杨某某、彭某某(已判决)、王某乙(已判决)、彭某甲(已判决)、陈某甲(已判决)、吴某某(已判决)、顾某某(已判决)、丰某某(已判决)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
2017年底,因该工程产生的土石方没有弃土场,王某某遂向罗某某反映,并找宋某某帮忙,后经永顺县溪州新城建设领导小组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决定,该工程产生的土石方用于回填永顺县人民医院整体搬迁项目工地,并由湖南**建设有限公司补运费。因永顺县人民医院整体搬迁项目三通一平工程由永顺县保康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康公司)实施,为争夺土石方回填量等工程利益,王某某指使王某甲、杨某某、王某乙、陈某甲等人于2018年3月9日阻碍保康公司施工,造成保康公司停工。2018年3月13日,保康公司的施工队阻碍王某某的施工队回填土石方,双方相互堵工。2018年3月16日上午,经指挥部等多方协调决定,王某某工地的土石方另选弃土场,保康公司的施工队下午恢复施工,尔后罗某某将协调决定以电话形式告知王某某。同日下午,保康公司的施工队恢复施工。当天17时许,陈某某、被告人马宠、王某甲、杨某某、彭某某、陈某甲、王某乙、彭某甲、吴某某、顾某某、丰某某等人赶到施工现场,并按照王某某之前的交代,以要求保康公司出具承诺书为由阻碍施工,在阻碍保康公司施工过程中,全某甲与杨某某争论,杨某某、顾某某等人遂辱骂、踢打全某甲,后被陈某某、丰某甲等人劝阻,全某(另案处理)、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未给全某甲帮忙。稍许,全某乙(已判决)、全某丙(另案处理)闻讯报警,并由全某乙驾驶车牌号为湘******白色江铃陆风车搭载全某丙来到施工现场,并在人群前停下。接着全某丙下车,双方发生言语争执,马宠、杨某某、彭某甲等人遂围住该辆陆风车,尔后,马宠、杨某某、彭某甲以踢车身、拉车门、威胁砸车等方式要求全某乙下车,全某乙遂驾车继续向前驶离人群。接着全某乙驾驶该辆陆风车调头朝陈某某、马宠、王某甲、杨某某等人冲撞,顾某某、吴某某、陈某甲遂捡石头砸该辆陆风车,双方遂发生打斗。打斗开始后,全某甲捡起石头砸了正在地上捡石头的彭某某,彭某某遂与全某甲在工地防护栏旁相互殴打,吴某某见状遂上前帮助彭某某打全某甲,丰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陈某甲则捡起钢筋打全某甲,后全某甲被打倒在地。同时,全某乙驾驶该辆陆风车朝顾某某撞,顾某某往工地防护栏旁躲避,尔后全某扑上前打顾某某,接着杨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湘******的白色大众朗逸轿车追赶、撞击全某乙驾驶的陆风车,两车在工地上围绕人群追逐、撞击,人群见状避让,马宠、陈某某、彭某甲则趁机打砸全某乙驾驶的陆风车。尔后,全某丙捡起石头打陈某某,二人相互扭打,后陈某某将全某丙打倒在地,并继续打全某丙头部;同时,全某某、全某一起殴打马宠,后马宠、陈某甲又一起殴打全某某,全某丙则打对方另一名男子。接着全某乙驾驶陆风车冲向工地防护栏的人群,并将顾某某撞到防护栏外后停下,杨某某驾驶的大众轿车则撞击该辆陆风车的尾部,马宠、陈某甲、王某乙遂用石头、钢管殴打准备下车的全某乙,尔后手持钢管赶来帮忙的全某某被杨某某驾车撞倒,不久双方停止打斗。
后经鉴定,停工造成损失共计402917元;湘******大众朗逸、湘******江铃陆风两车相撞后损毁部位的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19698元;全某丙的伤分别构成重伤二级、轻伤二级、二级伤残,顾某某的伤构成轻伤一级,全某乙的伤构成轻伤一级,全某甲、全某的伤分别构成两处轻伤二级,全某某的伤构成轻微伤。
二、暴力解决阻工事实
2018年初,王某某承揽2018年永顺县30户以上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项目芙蓉镇二期进场道路土石方工程,并借用永顺县博学建筑工程施工队的资质签订合同。2018年1月23日下午,汪某某阻碍该土石方工程施工,期间陈某某、马宠、王某甲等人来到工地参与劝阻汪某某。因劝阻过程中有人拉扯汪某某,汪某某之子汪某甲认为有人殴打汪某某,遂持一把菜刀来到工地,马宠等人遂持石头、木棒、柴刀准备打汪某甲,其中马宠持柴刀追赶汪某甲。
2019年11月22日,永顺县公安民警在张家界市永定区**乡**村兄弟石材加工厂将马宠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施工合同、施工日志、授权委托书、路基土石方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及附件、报警登记表、机主信息、中共永顺县委办公室文件等书证;2、证人宋某某、罗某某、滕某某、潘某某、胡某某、向某某、陈某某、丰某某、黄某某、肖某某、杨某某、刘某某、汪某某、汪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马宠的供述与辩解;4、同案犯王某某、王某甲、杨某某、彭某某、王某乙、彭某甲、陈某甲、吴某某、顾某某、丰某某、全某乙、全某甲、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咨询报告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人身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行车记录、通话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宠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为维护工程利益,王某某先后与王某甲、陈某某、杨某某、马宠纠集在一起,并授意或放任王某甲、陈某某、杨某某、马宠采取持械暴力解决阻工的方式以制造影响力的方式和聚众斗殴的方式多次阻碍他人施工,保护自己工程利益和使生产无法进行,并造成一人重伤,多人轻伤和财产受损的严重后果,情节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破坏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该团伙应认定为恶势力,其中王某某为纠集者,陈某某、马宠、王某甲、杨某某、彭某某、王某乙、彭某甲、陈某甲、吴某某、顾某某、丰某某等人为恶势力一般成员。
被告人马宠在受陈某某、王某甲邀约后,与杨某某、彭某某、王某乙、彭某甲、陈某甲、吴某某、顾某某、丰某某以暴力方式阻碍施工,持械斗殴,致一人重伤、四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两车毁损、工程停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宠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马宠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玉梅
2020年4月22日
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永顺县看守所;
2、公安卷十六册、检察卷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