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马富刚,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4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乡**社**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15日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2000元,2018年4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4日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富刚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被告人马富刚通过破坏木门上的合页锁的方式进入兰州市城关区北面滩第三新村(出嫁姑娘村)14栋1876号二楼东北角出租屋内,窃取被害人包某某放置于枕头下的蓝色OPPOA5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600元后逃离。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富刚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包某某的陈述:3.证人孙某某、刘某某出具的证言: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5.勘验、辨认笔录、照片;6.价格认证结论书、手印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富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马富刚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马富刚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依法处刑,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适用普通程序。
此致
检察员:温志新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8份及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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