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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小刚盗窃案)_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马小刚,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831989********,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如东县**渔港**码头**超市**楼**室,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镇**村**号。被告人马小刚曾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08年9月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七日;曾因盗窃,于2009年2月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09年2月18日被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7日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24日被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7年1月2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马小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6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小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各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6月23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小刚于2019年7月至2020年2月间,在如东县洋口镇多次、入户盗窃,窃得笔记本电脑、古钱币、香烟等物,涉案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81192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如下:

1.被告人马小刚于2019年11月30日晚,至如东县**镇**码头被害人曹某某经营的百货商店,窃得香烟21条。经鉴定,上述香烟价值3185元。

2.被告人马小刚于2020年1月26日左右,至如东县**镇**码头**广场**幢**室被害人缪某某宅,窃得笔记本电脑1台及现金8000元。经鉴定,涉案电脑价值2500元。  

3.被告人马小刚于2020年2月12日左右的一天,至如东县**镇**渔港**码头,窃得被害人周某甲的笔记本电脑2台。经鉴定,上述电脑价值1800元。

4.被告人马小刚于2020年1、2月左右的一天,至如东县**镇**渔港**小区**号楼**室被害人李某某房间,窃得北宋古钱币、现代外国钱币等物品。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5851元。另被告人马小刚还窃得人民币纪念册等物。

5.被告人马小刚于2020年1、2月的一天,至如东县**镇**码头**小区**楼**室被害人郑某某房间,窃得笔记本电脑1台及戒指2枚。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24300元。  

6.被告人马小刚于2020年1、2月的一天,至如东县**镇**码头宿舍**单元**室被害人陈某某宅,窃得笔记本电脑1台。经鉴定,上述电脑价值1200元。

7.被告人马小刚于2020年1、2月的一天,至如东县**镇**码头**小区**号楼**室被害人冯某某宿舍,窃得笔记本电脑2台、OPPO手机1部、耳钉1对及转运珠3颗。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6700元。  

8.被告人马小刚于2020年1、2月的一天,至如东县**镇**码头**小区**号楼**室被害人马某某房间,窃得苹果牌平板电脑1台。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300元。

9.被告人马小刚于2020年2月的一天,至如东县**镇**渔港**码头港口被害人周某乙经营的酒楼,窃得梦之蓝等白酒6瓶及精品南京香烟6包。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5856元。  

10.被告人马小刚于2020年2月的一天,至如东县**镇**码头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老烧鸡公二楼房间内,窃得戒指2枚及现金1000元。经鉴定,上述戒指价值20500元。  

11.被告人马小刚于2019年7月的一天,至如东县**镇**大道**大厦**单元**楼被害人沈某某宅,未窃得财物。

12.被告人马小刚于2020年2月8日晚,至**渔港**码头被害人唐某某经营的**美食餐厅内实施盗窃,未窃得任何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洪某某、厉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缪某某、李某某、周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马小刚的供述与辩解; 

5.南通质量技术监督金银珠宝饰品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检测报告、如东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小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小刚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小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庆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马小刚现被羁押于如东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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