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积县检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马小平,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9271996********,保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积石山县大河家镇**村**社**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31日被积石山县人民法院以(2016)甘2927刑初5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马小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日被积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积石山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积石山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马朝,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9271999********,保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积石山县大河家镇**村**社**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日被积石山县人民法院以(2017)甘2927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马朝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日被积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积石山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321281993*******,撒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地区循化撒拉族自治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1月1日被积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积石山县公安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4日由积石山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积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小平、马朝、韩某某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小平与马朝系小学同学,二人均有盗窃罪的前科,刑满释放后因无固定收入,二人便商议在积石山县大河家镇、刘集乡、石塬乡等地实施盗窃,以大门上锁且修建较好的农家为盗窃对象,主要盗窃现金与首饰。马小平负责进入无人农户家中实施盗窃,马朝负责在农户家门附近望风。所盗得的现金由二人平分后各自挥霍,盗得的首饰带到青海省循化县城韩某某的**金店进行出售,所得赃款由二人平分后各自挥霍。韩某某多次从马朝、马小平手中收购首饰,进行熔炼制作后再次出售。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份的一天,马小平和马朝骑着一辆白色电动车到积石山县大河家镇韩**村**社**号马某某家附近,发现马某某家门上锁,由马朝望风,马小平翻墙进入家中,马小平从该家北房靠左的房间抽屉内盗得现金19000元、一枚戒指和一对耳坠(报案价值3240元),后二人将盗得的首饰以2896元的价格卖给了青海省循化县**金店的店主韩某某。
2.2019年9月份的一天,马小平和马朝到**村**社马某某附近,看见马**从外面上锁,二人翻墙进入家中,马小平从该家北侧房间的柜子内盗得500元现金,马朝从该家北侧房间右侧的房间盗得500元现金。
3.2019年10月份一天,马小平和马朝到**村**社**号马某某家附近,发现该家大门上锁,由马朝望风,马小平进入家中从北侧房间抽屉内盗得现金2000元。
4.2019年12月份的一天,马小平和马朝到**村**社孔某某家附近时,发现该家大门上锁,由马朝望风,马小平翻墙进入家中,发现房中有人,就翻墙逃离现场。
5.2019年7月份的一天,马小平和马朝到**村**社**号张某某家附近时,发现该家大门上锁,二人翻墙进入该家中,马朝从该家西房的抽屉中盗得两只手镯、三枚戒指(报案价值28000元),后二人将盗得的首饰以21866元的价格卖给了韩某某。
6.2019年8月份的一天,马小平和马朝到**村**社**号马某某家附近时,发现该家大门上锁,由马朝望风,马小平翻墙进入家中,从东侧房间抽屉内盗得一只手镯、一枚戒指和一对耳坠(报案价值16000元),后二人将盗得的首饰以13780元的价格卖给了韩某某。
7.2019年11月份的一天,马小平和马朝到**村**社**号马某某家附近时,发现该家大门上锁,由马朝望风,马小平翻墙进入家中,从北侧房间的木箱内盗得1500元现金和一枚戒指(报案价值1500元),后二人将盗得的首饰以1549元的价格卖给了韩某某。
8.2019年10月份的一天,马小平和马朝到**村**社**号马某某家附近时,发现该家大门上锁,由马朝望风,马小平翻墙进入家中,从该家北房衣柜内盗得现金11000元。
9.2019年12月12日,马小平和马朝到积石山县大河家镇**村**社**号韩某某家附近时,发现该家大门上锁,由马朝望风,马小平翻墙进入家中,从该家北房衣柜内盗得2200元现金。
10.2019年10月份的一天,马小平和马朝到积石山县大河家镇**村**社**号云某某家附近时,看见该家大门上锁,由马朝望风,马小平翻墙进入家中,从东房衣柜内盗得现金2600元。
11.2019年8月份的一天,马小平和马朝到积石山县大河家镇**村**社**号吴某某家附近时,看见该家大门上锁,由马朝望风,马小平翻墙进入家中,没有盗得财物。
12.2019年11月份的一天,马小平到**村**社**号马某某家附近时,发现该家大门上锁,就翻墙进入家中,从东房内盗得一枚戒指,从西房衣柜内盗得一只手镯、一枚戒指(报案价值10000元),后二人将盗得的首饰以8799元的价格卖给了韩某某。
13.2019年11月份的一天,马小平和马朝到**村**社**号尚某某家附近时,发现该家大门上锁,由马朝望风,马小平翻墙进入家中,从该家东侧房间衣柜内盗得现金370元。
14.2019年1月份的一天,马小平和马朝到**村**社**号马某某家附近时,发现该家大门上锁,由马朝望风,马小平翻墙进入家中,没有盗得财物。
15.2019年6月份的一天,马小平和马朝到积石山县大河家镇**村**社**号韩某某家附近时,发现该家大门上锁,由马朝望风,马小平翻墙进入该家中,从该家东房保险柜内盗得现金26000元。
16.2019年8月份的一天,马小平和马朝到**村**社**号法某某家附近时,发现该家大门上锁,由马朝望风,马小平翻墙进入家中,从该家北房内盗得一只手镯(报案价值9517元)和4000元现金,后二人将手镯以9970的价格卖给了韩某某。
17.2019年4月份的一天,马小平和马朝到**村**社**号马某某家,发现大门上锁,由马小平望风,马朝翻墙进入家中,没有盗得财物。
18.2019年11月份的一天,马小平和马朝到**村**社**号郭某某家附近时,发现该家大门上锁,由马朝望风,马小平翻墙进入家中,从北房内盗得一条项链和一对耳坠(报案价值6000元),后二人将首饰以5440元的价格卖给了韩某某。
19.2019年10月份一天,马小平和马朝到积石山县大河家镇**村**社**号马某某家附近时,发现该家大门上锁,由马朝望风,马小平翻墙进入家中,从东房内盗得现金600元、一条项链(报案价值5600元),后二人将项链以4961元的价格卖给了韩某某。
20.2019年6月份的一天,马小平和马朝到**村**社**号马某某家附近时,发现该家大门上锁,由马朝望风,马小平翻墙进入家中,从北房内盗得20000元现金。
21.2019年8月份的一天,马小平和马朝到**村**社**号王某某家附近时,发现该家大门上锁,由马朝望风,马小平翻墙进入家中,从北房右侧的房间内盗得现金13600元。
22.2019年8月份的一天,马小平和马朝到**村**社**号王某某家附近时,发现该家大门上锁,由马朝望风,马小平翻墙进入家中,从北房内盗得两枚戒指(报案价值4500元),后二人将首饰以4586元的价格卖给了韩某某。
23.2019年10月份的一天,马小平和马朝到**村**社**号马某某家附近时,发现该家大门上锁,由马朝望风,马小平翻墙进入家中,从西房立柜内盗得一只手镯和两枚戒指(报案克数30克),后二人将首饰以8881元的价格卖给了韩某某。
24.2019年8月份的一天,马小平和马朝到积石山县大河家镇**村**社**号绽某某家附近时,发现该家大门上锁,由马朝望风,马小平翻墙进入家中,从西房衣柜内盗得3700元现金和一枚戒指(报案价值1500元),后二人将戒指以1616元的价格卖给了韩某某。
25.2019年12月份的一天,马小平和马朝到**村**社**号马某某家附近,发现该家大门上锁,由马朝望风,马小平翻墙进入家中,从东房内盗得现金2300元。
26.2019年12月9日,马小平和马朝到**村**社**号张某某家附近时,发现该家大门上锁,由马朝望风,马小平进入家中,从北房内里盗得现金2800元。
27.2019年12月26日,马小平和马朝到积石山县刘集乡**村**社**号马某某家附近时,发现该家大门上锁,由马朝望风,马小平翻墙进入家中,从西房内盗得现金1000元。
28.2019年12月29日,马小平和马朝到刘集乡**村**社**号马某某家附近,看到该家大门上锁,由马朝望风,马小平翻墙进入家中,从西房衣柜内盗得现金150元,被回家的马生俊当场抓获。
29.2019年10月份的一天,马小平和马朝到积石山县石塬乡**村**社**号将某某家附近时,发现该家大门上锁,由马朝望风,马小平翻墙进入家中,从北侧房间内盗得一对耳环(报案价值2000元),后二人将耳环以2070元的价格卖给了韩某某。
30.2019年12月份的一天,马小平到**村**社**号苏某某家附近时,发现该家大门上没有上锁就进入家中,从北房内盗得500元现金和三枚戒指(报案克数18克),后将盗得的三枚戒指以5106元的价格卖给了韩某某。
31.2019年9月份的一天,马小平和马朝到**村**社**号马某某家附近时,发现该家大门上锁,由马朝望风,马小平翻墙进入家中,从北房衣柜内盗得一枚戒指和一对耳环(报案克数12克),后二人将首饰以3276元的价格卖给了韩某某。
32.2019年8月份的一天,马小平和马朝到积石山县大河家镇**村**社**号苏某某家附近时,看见该家大门上锁,由马朝望风,马小平翻墙进入家中,从西房衣柜内盗得两枚戒指和一对耳环(报案克数15克),后二人将首饰以4961元的价格卖给了韩某某,二人平分了所得赃款。
33.2019年9月份的一天,马小平和马朝到**村**社**号冶某某家附近时,发现该家大门上锁,由马朝望风,马小平翻墙进入家中,从北房衣柜内盗得一对耳环(报案克数4克),后二人将首饰以1452元的价格卖给了韩某某。
34.2019年11月的一天,马小平和马朝到**村**社**号苏某某家附近时,发现该家大门上锁,由马朝望风,马小平翻墙进入家中,从北房衣柜内盗得2700元现金和一枚戒指(报案克数5克),后二人将戒指以1412元的价格卖给了韩某某。
35.2019年6月份的一天,马小平和马朝到**村**社**号马某某家附近时,发现该家大门上锁,由马朝望风,马小平翻墙进入家中,从西房内盗得200元现金和一枚戒指(报案克数6克),后二人将首饰以1154元的价格卖给了韩某某。
36.2019年6月份的一天,马小平和马朝到**村**社**号马某某家附近时,发现该家大门上锁,由马朝望风,马小平翻墙进入家中,从东房内盗得一对耳环(报案克数5克),后二人将首饰以1530元的价格卖给了韩某某。
37.2018年10月份的一天,马小平和马朝到**村**社**号索某某家附近时,发现该家大门上锁,由马朝望风,马小平翻墙进入家中,从西房内盗得一对耳环(报案克数6克),后二人将首饰以1290元的价格卖给了韩某某。
38.2018年10月份的一天,马小平到**村**社**号马某某家附近时,发现该家大门上锁就翻墙进入家中,从北房内盗得一只手镯和一条项链(报案价值11000元),后和马朝将首饰以8370元的价格卖给了韩某某。
2019年12月31日,积石山县公安局民警根据被告人马小平、马朝的指认,到青海省循化县进行追赃。当日从循化县**金店将收购被盗首饰的被告人韩某某传唤到案。经审讯,韩某某对非法收购马小平、马朝盗窃首饰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小平、马朝多次入户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马小平、马朝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协助公安民警抓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被告人韩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韩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系传唤到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积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子福
检察官助理:王志杰
书记员:祁羚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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