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611号
被告人马小林,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4月2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寻衅滋事于2005年10月13日被东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23日被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2014年3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6月23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4年9月2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于2015年4月1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于2020年8月31日被东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6日重新监视居住,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苏雷鸣,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小林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间,被告人马小林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多次从李业荣、梁磊(二人已判决)处合计收购9辆二轮摩托车、1辆三轮摩托车。经价格鉴定,其中9辆摩托车合计价值人民币50438元,1辆白色铃木踏板摩托车因材料不详未予鉴定。
被告人马小林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退缴人民币20000元,均已发还部分被盗车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照片、发破案、到案经过、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泰刑一终字第75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5)赣刑初字第307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梁磊、李业荣、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仲某某、梁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熊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马小林供述和辩解;
4.连云港市赣榆区**认证中心**证刑字[2014]202号、274号价格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小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小林明知系他人盗窃的车辆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小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小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小林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瑶权
2020年11月27日
附:1.被告人马小林现监视居住于住处,18352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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