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马小生,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7********,河南省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乡**村委**营**队,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街**小区。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小生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7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马小生与张某某、郭某甲、郭某乙、马某某(均另案处理)预谋后,共同来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大孙庄村老600泵站盗窃作案。被告人马小生拨开值班室屋门插销后,与张某某、郭某甲、郭某乙、马某某进入室内对该泵站看护人员李某某、孙某某夫妻进行威胁、殴打并用电线将二人捆绑,当场抢走美众达牌电动自行车一辆、新飞牌电冰箱一台、2寸单项电潜水泵一台、诺基亚牌1110型手机一部、摩托罗拉牌T190型手机一部、防水线50米(价值共计人民币2844元)及现金人民币100元。后张某某将所抢物品变卖得款后俵分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马小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涉案摩托罗拉T190型手机及美众达牌电动自行车已发还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归案经过、身份证明、同案犯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崔某某、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小生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小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鹏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马小生现羁押于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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