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诉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马小龙,男, 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4022000********,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宁夏青铜峡市**镇**村**组**号。
被告人王保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2000********,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宁夏青铜峡市**镇**村**组**号。
上列两名被告人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小龙、王保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马小龙、王保成与马某某、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由杨某某以发生同性性关系为由将被害人雷某某约至马某某租住的西安市雁塔区后村嘉园**号楼**室,待雷某某进入房间后,马小龙、王保成、杨某某、马某某采用恐吓、殴打等手段抢走雷某某人民币400元,得手后让雷某某离开。2019年12月5日,公安机关将马小龙、王保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提取笔录及微信聊天记录、扣押清单 等;
2. 被害人雷某某的陈述;
3. 同案犯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被告人马小龙、王保成的供述和辩解;
5. 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6. 视频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小龙、王保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手段结伙抢劫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玮
2020年5月7日
附:
1. 被告人马小龙、王保成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 案卷三册、光盘三张。
3. 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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