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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小龙盗窃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检刑诉〔2021〕90号

被告人马小龙,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镇**村**组**号附**号。2019年7月,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2020年7月17日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1990年5月17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8年6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1月14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3月1日刑满释放。2020年11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5日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小龙涉嫌盗窃,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9时许,被告人马小龙来到成都市双流区黄水镇玉和街黄水临时农贸市场内,在发现被害人游某某放在自行车前车兜聂的华为牌手机后,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该手机盗走,销赃后得赃款500元耗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390元。2020年7月17日马某某被抓获归案,其对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小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小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小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马小龙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薛梅

                              2021年1月22

                        

附件

1.被告人马小龙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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