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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少华、陈星座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公诉刑诉〔2017〕160号

被告人马少华,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81969********,汉族,北京****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北京**文化产业发展院院长、北京**泰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杰丰果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市海淀区**路**号楼**层**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6年6月14日被黔东南州公安局刑事拘留,黔东南州公安局指定凯里市公安局侦查后,经本院批准,2016年7月21日被凯里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星座,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8196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北京**文化产业发展院副院长、北京**金桥财星创业投资中心CEO,住北京市海淀区**路**楼**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6年6月14日被黔东南州公安局刑事拘留,黔东南州公安局指定凯里市公安局侦查后,经本院批准,2016年7月21日被凯里市公安局逮捕,2016年9月6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五九,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31964********,汉族,初中文化,北京**金桥财星创业投资中心副总裁、**众筹“因为·所以”项目总经理,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里**楼**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6年6月14日被黔东南州公安局刑事拘留,黔东南州公安局指定凯里市公安局侦查后,经本院批准,2016年7月21日被凯里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林黛霞,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311972********,汉族,大专文化,北京**金桥财星创业投资中心财务部主任、**众筹“因为·所以”项目副总经理,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路**巷**号**栋**单元**室。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09年2月19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判决单处罚金三万三千元;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2月19日被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现又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6年6月14日被黔东南州公安局刑事拘留,黔东南州公安局指定凯里市公安局侦查后,经本院批准,2016年7月21日被凯里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红,曾用名王贺,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21971********,汉族,中专文化,原任北京**金桥财星创业投资中心副总裁,现任广西桂林**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镇**路**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6年8月4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6年9月9日被凯里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赵淑芹,别名赵娜,女,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21960********,汉族,初中文化,北京**金桥财星创业投资中心综合办公室主任、**众筹“因为·所以”项目副总经理,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街**路**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路**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6年9月26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6年10月17日被凯里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2196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任北京**金桥财星创业投资中心常务副总裁,现任湖北**能源集团副总经理,住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景园C区**栋**层**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6年8月5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6年9月9日被凯里市公安局逮捕,2016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喆,女,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2195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任北京**金桥财星创业投资中心副总裁,现任湖北**集团副总经理,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园**栋**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路**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6年8月5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6年9月9日被凯里市公安局逮捕,2017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04197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北京**金桥财星创业投资中心办公室主任、北京**众筹“因为·所以”项目常务副总经理,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路**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路**号**单元)。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6年6月15日被黔东南州公安局刑事拘留,黔东南州公安局指定凯里市公安局侦查后,经本院批准,2016年7月21日被凯里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林延铭,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101959********,汉族,大专文化,北京**金桥财星创业投资中心资金部主任、北京**金桥财星创业投资中心市场部市场总监、**众筹“因为·所以”项目副总经理,住北京市房山区**里**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里**号楼**单元**室)。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3年11月25日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4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6年6月14日被黔东南州公安局刑事拘留,黔东南州公安局指定凯里市公安局侦查后,经本院批准,2016年7月21日被凯里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谭桂林,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41961********,汉族,中专文化,北京**金桥财星创业投资中心资金部主任、北京**金桥财星创业投资中心市场部市场总监、**众筹“因为·所以”项目副总经理,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街**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6年6月15日被黔东南州公安局刑事拘留,黔东南州公安局指定凯里市公安局侦查后,经本院批准,2016年7月21日被凯里市公安局逮捕,2016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晓东,别名肖毅丰,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77********,汉族,高中文化,北京**金桥财星创业投资中心资金部主任、**众筹“因为·所以”项目资金部主任,住辽宁省普兰店市**路**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6年6月15日被黔东南州公安局刑事拘留,黔东南州公安局指定凯里市公安局侦查后,2016年7月14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六星,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021970********,汉族,小学文化,惠州**财星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惠州***咖啡茶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乡**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6年6月15日被黔东南州公安局刑事拘留,黔东南州公安局指定凯里市公安局侦查后,经本院批准,2016年7月21日被凯里市公安局逮捕,2016年10月1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31977********,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乡**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6年6月15日被黔东南州公安局刑事拘留,黔东南州公安局指定凯里市公安局侦查后,经本院批准,2016年7月21日被凯里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204195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福建省**财星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福建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路**号**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6年6月15日被黔东南州公安局刑事拘留,黔东南州公安局指定凯里市公安局侦查后,经本院批准,2016年7月21日被凯里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戊,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041979********,壮族,中专文化,广西**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路**号**栋**室(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6年6月14日被黔东南州公安局刑事拘留,黔东南州公安局指定凯里市公安局侦查后,经本院批准,2016年7月21日被凯里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011969********,苗族,大专文化,广西**投资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号**栋**单元**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路**号**栋**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6年6月14日被黔东南州公安局刑事拘留,黔东南州公安局指定凯里市公安局侦查后,经本院批准,2016年7月21日被凯里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女,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59********,汉族,高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公司退休职工、广西**投资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路**号**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镇**路**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6年6月14日被黔东南州公安局刑事拘留,黔东南州公安局指定凯里市公安局侦查后,经本院批准,2016年7月21日被凯里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81980********,汉族,大专文化,广西**投资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路**号**栋**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6年6月15日被黔东南州公安局刑事拘留,黔东南州公安局指定凯里市公安局侦查后,经本院批准,2016年7月21日被凯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少华、陈星座、赵五九、林黛霞、王红、赵淑芹、刘某甲、赵喆、高某某、林延铭、谭桂林、肖晓东、张六星、朱某某、黄某某、赵某戊、李某甲、李某乙、陈某乙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6年12月5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7年1月5日补查重报;2017年2月20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7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2017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以来,被告人马少华相继在北京成立北京****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社会组织北京**文化产业发展院(以下简称产业发展院),专门从事培训、经济课题研究、融资咨询业务,并租用国家发改委“**大厦”作为办公地点。在培训和做经济课题研究过程中,马少华结识了**(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理蔡某某和工作人员被告人王红(2013年7月,**公司相关人员因以转让原始股权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立案侦查,2014年2月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司法机关判刑)。期间,蔡某某等人请马少华研究**公司的股权基金盈利模式,马少华研究后认为有利可图,找到蔡某某提出以“私募股权”的方式进行“融资”的合作意向,被蔡某某拒绝,马少华心有不甘,遂找到王红共谋“私募股权融资”事宜,由王红找来原**公司人员被告人赵五九、赵淑芹、刘某甲、赵喆共同谋划。马少华得知被告人林黛霞系原**公司传销会员管理系统的管理人员后,在林黛霞被判缓刑释放当天,亲自与王红到看守所迎接林黛霞拉拢其入伙。

在马少华等人的共谋下,决定以虚构拥有“高能镍碳超级电容电池”等相关专利技术对外进行虚假宣传,并以其妹马某某的名义成立的**泰能(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5年9月改名为北京**泰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能)吸纳资金,并于2014年1月21日,启动北京**金桥财星创业投资中心(2013年12月24日经马少华注册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被告人陈星座,以下简称**金桥基金),以私募股权的名义进行“融资”,并以****作为该只基金的管理人。

为迅速达到目的,经马少华与赵五九、林黛霞、王红、赵淑芹、刘某甲、赵喆及陈星座多次商议,最终确定采用**公司的“双区发展、多层次奖金分配”传销运作模式进行“融资”,该模式设立以信息津贴为主,管理津贴、领导津贴、区域津贴为辅的多项“奖金”制度,诱导会员双区平衡发展、不断增加投资、积极发展会员实现“奖金”利益最大化。为便于管理会员、结算“奖金”,该传销组织通过赵淑芹介绍熟悉**公司会员管理系统软件的“张某铭”为其负责开发会员管理系统,由陈星座对该系统进行验收后交由林黛霞负责管理。

为明确利益分配,马少华与赵五九、林黛霞、王红、赵淑芹、刘某甲、赵喆事前约定将获得的资金70%上交****由马少华自由支配,30%作为“奖金”发放给各层级会员,并拟定了《北京**金桥财星基金投资中心运营合作协议》,将合作期间的“利润”平均分成8份,马少华占2份,赵五九、林黛霞、王红、赵淑芹、刘某甲、赵喆各占1份,每月分红3次。为控制该传销组织,实现非法利益最大化,林黛霞在会员管理系统中首先用其本人及赵五九、王红、赵喆等人的身份信息设置11个会员账号,并安置在整个传销组织结构的上层,用于获取更多下线会员“奖金”作为合作期间的“利润”。林黛霞按照共谋,每10天对11个会员账号产生的“奖金”进行统计和分配。另外,马少华为牟取更多利益,指使林黛霞用王某某(另案处理)、汤某某的身份信息在会员管理系统中共计注册3个会员账号,用于获取下线会员“奖金”归马少华一人占有。

马少华为掌控该传销组织,并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特派遣产业发展院副院长和**金桥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陈星座担任**金桥基金CEO;因林黛霞曾负责**公司会员管理系统工作,特任命其为**金桥基金财务部主任,负责财务及会员系统管理工作;任命赵五九、王红、赵淑芹、刘某甲、赵喆为**金桥基金高管,利用他们在**公司工作期间积攒的人脉关系和积累的“经验”大肆发展会员;先后任命被告人林延铭、谭桂林为**金桥基金资金部主任、市场总监,由二人专门负责发展“市场”工作;任命被告人肖晓东为**金桥基金资金部主任,负责发展会员;该传销组织还积极发展高级会员作为**金桥基金的合伙人,由他们注册成立公司作为“融资”宣传平台,大肆发展会员,壮大传销组织。

为诱骗更多人员加入传销,在2014年初,马少华就大肆以**泰能拥有“高能镍碳超级电容电池”多项专利技术进行虚假宣传,并相继以**泰能的名义用“高能镍碳超级电容电池”专利技术入股与多家公司合作,组建新的公司作为**泰能“高能镍碳超级电容电池”项目的生产基地供投资者参观。但实际上,2015年7月,马少华才以**泰能的名义与天津某某新材料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达成协议,由天津某某新材料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高能镍碳超级电容电池”相关专利入股**泰能的方式将相关专利转移至**泰能。后该传销组织又以**泰能“高能镍碳超级电容电池”项目系国家发改委项目、在全国各地有10余个生产基地、市场前景好、上市后就能获得10倍-50倍回报等为噱头,在全国各地组织召开项目投资说明会、推介会、报告会,通过报刊、互联网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

2015年4月,王红、刘某甲、赵喆因利益冲突,担心案发,先后离开**金桥基金。王红以“揭发”进行威胁,迫使马少华继续给其发放“奖金”。2015年初,马少华认为各层级会员利益分配过大,影响个人的非法所得,决定终止运营**金桥基金,改用北京**金桥因为所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系马少华用其妹马某某作为法定代表人控制的公司)旗下的“因为·所以”咖啡茶艺屋直营店和加盟店作为宣传平台进行“融资”,但仍然依托该会员管理系统以及奖励机制,在维持原来的“双区发展、多层次奖金分配”传销模式不变的情况下,抬高投资“门槛”,由原来的30000元一手提高到45000元一手。

为进一步掌控传销组织,2015年7月份,马少华任命赵五九担任**众筹“因为·所以”项目总经理,全权负责**众筹“因为·所以”项目的“融资”工作;任命被告人高某某为**众筹“因为·所以”项目常务副总经理,负责监控资金流向,并作为该传销组织“服务中心”承担接收传销资金、录入会员信息等工作,同时,由高某某提供其个人5个银行账户长期用于该传销组织吸纳传销资金;任命林黛霞和赵淑芹、谭桂林、林延铭为**众筹“因为·所以”项目副总经理,分别负责管理会员系统、财务和发展“市场”工作;任命肖晓东为**众筹资金部主任,负责发展会员。

为继续骗取他人参加传销,马少华除沿用**泰能“高能镍碳超级电容电池”项目为噱头进行虚假宣传外,以资金入股的方式获得天津泓锋泰汽车改装有限公司的控股权,并将其更名为**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为制造宣传噱头,马少华又相继以其员工张某某的身份信息登记成立了天津**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天津**汽车机器人有限公司、天津**汽车盛通物流有限公司,在此基础上,组建成立了**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购买零部件拼装汽车的模式,鼓吹自己研发**汽车的未来前景进行虚假宣传。

在传销过程中,马少华等人为规避国家法律,要求各省、市片区以公司名义加入传销组织,在各自的片区按相同的传销模式发展会员。根据要求,被告人张六星、朱某某夫妇二人在广东省投资注册成立了惠州**财星投资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惠州因为所以咖啡茶艺有限公司),获得省级代理资格,分别处于该组织结构第15层、16层,分别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10496人、9773人,分别非法获利12882352元、26901478元;被告人黄某某在福建省投资注册成立福建省**财星投资有限公司(后更名为福建省因为所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获得省级代理资格,处于该组织结构第17层,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4698人,非法获利11917180.8元;曲某某(另案处理)在广西南宁成立广西**投资有限公司,获得市级代理资格,积极发展会员,被告人赵某戊、李某甲、李某乙、陈某乙加入该公司,积极发展会员,其中赵某戊处于该组织的19层,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3187人,非法获利1502465元;李某甲处于该组织的20层,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2829人,非法获利1603397元;李某乙处于该组织的21层,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2708人,非法获利4360219元;陈某乙处于该组织的22层,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2283人,非法获利7033703元。

经鉴定,截止案发前,该传销组织共计发展会员29449人,组织结构共41层,吸收资金2317950000元。各层级会员以获取“奖金”的方式从中非法占有662468459.73元,其中,高某某用其妻子刘某乙身份信息注册的会员账号处于该组织结构第14层,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78人,非法获利391800元;林延铭处于该组织结构第19层,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4597人,非法获利2362527元;谭桂林处于该组织结构第13层,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1484人,非法获利1734783元;肖晓东处于该组织第13层,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12194人,非法获利14410563元;马少华、赵五九、林黛霞等发起、策划、操纵的人员通过设置的11个会员账号共计获得“奖金”93609519元,其中,赵五九非法获利10140400元,林黛霞非法获利10140400元,王红非法获利7279000元,赵淑芹非法获利10140400元,刘某甲非法获利2302400元,赵喆非法获利2294310元,马少华从11个会员账号和以王洪旭、汤某某身份信息注册的3个会员账号中,非法获利共计18800000元。其余的1655481540.27元传销资金,该传销组织除为制造宣传噱头,引诱他人加入传销,将少量资金投入**泰能和**汽车外,绝大部分被马少华通过其控制的100多家公司及关联企业进行转移和隐匿。

目前,该案已依法冻结、扣押涉案资金296000000元,依法扣押涉案车辆11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扣押物品、文件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信息、涉案公司及个人银行账户信息、涉案公司财务凭证、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毛某某、罗某某、贺某某、汤某某、叶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马少华、陈星座、赵五九、林黛霞、王红、赵淑芹、刘某甲、赵喆、高某某、林延铭、谭桂林、肖晓东、张六星、朱某某、黄某某、赵某戊、李某甲、李某乙、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搜查笔录、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少华、陈星座、赵五九、林黛霞、王红、赵淑芹、刘某甲、赵喆、高某某、林延铭、谭桂林、肖晓东、张六星、朱某某、黄某某、赵某戊、李某甲、李某乙、陈某乙,以股权融资为名,要求参加者通过投资股权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钦燕

检察员:范家桃

检察员:郑英碧

检察员:李  燕

 2017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马少华羁押于三穗县看守所;被告人赵五九、林黛霞、王红、赵淑芹、朱某某、李某乙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被告人高某某、林延铭羁押于丹寨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赵某戊、李某甲、陈某乙羁押于剑河县看守所;

2.被告人陈星座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0116****;被告人刘某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1130****;被告人赵喆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2123****;被告人谭桂林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8033****、1300913****;被告人肖晓东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4110****;被告人张六星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7521****。

3.案卷材料和证据25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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