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诉刑诉〔2019〕471号
被告人马嵩,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8111990********,汉族,中专文化,住苏州市吴中区**镇**小区**幢**室。被告人马嵩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嵩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马嵩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苏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马嵩,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7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将本案退回公安分局补充侦查。同年8月19日,公安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12 月至2019 年2 月期间,被告人马嵩多次采用伪造苏州**激光有限公司公章及购销合同,安排赵某甲冒充该公司采购员与苏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责人赵某乙联系,后由赵某甲以苏州**激光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苏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并由被告人马嵩安排他人取货等手段,骗取苏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价值共计人民币1499641.49元的铝材。后被告人马嵩联系王某某等人将大部分铝材转卖于李某某等人经营的废品收购站。
被告人马嵩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购销合同、发票、送货单等;
2. 证人赵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马嵩的供述和辩解;
4. 公安机关制作的电子证物检查记录及扣押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嵩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洪伟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马嵩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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