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马帅军,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清徐县**镇**街**号,住本村。2014年7月17日因犯抢夺罪被清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4年9月20日被清徐县看守所释放;2016年7月1日因吸食毒品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3月17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8月20日被山西省原平监狱释放。2020年4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清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区戒毒三年。2020年5月12日因故意毁损财物被清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5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清徐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清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8月24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清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清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清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帅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底,清徐**城因拆迁把813型号暖气片6510片和13020个对丝拆下来暂存在**驾校西南角旧车库院内(该暖气片和对丝是2017年9月3日以21元/片、1.5元/个的价格购入)由清徐**城的物业经理王某甲不定期巡查,2020年1月中旬至2020年4月14日因过年和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王某甲没有再去**院内巡查。2020年4月15日王某甲在**院内巡查时发现丢失暖气片4935片、对丝9870个。后在现场查询监控发现,2020年1月23日开始,有一陌生男子多次在**院内盗窃暖气片。被告人马帅军到案后对盗窃暖气片的事实供认不讳,2020年1月中下旬开始至2020年4月上旬期间陆续七次在**驾校院内盗窃了暖气片约500片,盗窃得来的暖气片卖给路边收废品的人共计约2100元,该笔赃款均用于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马帅军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帅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帅军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帅军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帅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栋
检察官助理:张程飞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马帅军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