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红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马希国,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宁夏同心县,公民身份号码6403241987********,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镇***村。2016年5月9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希国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被告人马希国在红寺堡区***镇***村马某某家中与马某某商议,马希国以29800元购买马某某家两头牛,马希国向马某某交付100元定金。同年9月7日,马希国向虎某某称购买了两头牛预出售,并将虎某某带到马某某家看牛。经商议虎某某以30500元从马希国处购买两头牛,虎某某当场向马希国支付了500元定金,马希国承诺于第二日就将牛送到虎某某处。2019年9月8日,被告人马希国要求虎某某先支付20000元才将牛送到虎某某处,后虎某某向马希国转账20000元,马希国收到20000元后经虎某某多次联系未果。2019年9月13日,虎某某到马某某家才知道马某某已将两头牛出售给他人。案发后,马希国的家人赔偿虎某某两头牛,虎某某对马希国的行为表示谅解。
2019年10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马希国驾驶宁CU****号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在红寺堡区***乡***村养殖园区,将园区内赵某某所有的一头黑白相间怀有牛犊的西门塔尔母牛盗走,后以1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吴忠市利通区九公里处一个不认识的男子,所得赃款已被挥霍。经鉴定,被盗西门塔尔母牛价值25000元。
2019年12月4日1时许,被告人马希国驾驶宁CU****号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在***镇***村红兴组张某某家牛圈,将一头黄色怀有牛犊的夏洛莱母牛盗走,后以6500元出售给吴忠市利通区涝河桥附近一个不认识的男子,所得赃款已被挥霍。经鉴定,被盗夏洛莱母牛价值18000元。2019年12月19日,马希国家人向张某某赔偿10000万元,张某某对马希国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希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43000元,数额巨大;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20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希国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马宏武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吴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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