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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万非法采矿案)_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水检一部刑诉〔2019〕941号

被告人马某万,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81********,苗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住水城县**乡**村**组**号。曾因盗采煤炭分别于2015年6月15日、2016年1月17日被水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8月30日因盗采煤炭被水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万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8月30日期间,水城县**乡**村**组村民马某万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电镐将自家房屋内的地板开出长约100公分,宽70公分的洞口,从洞口下到地下擅自盗挖煤炭,并将挖出的煤炭用蛇皮塑料袋包装好,以每车800元至1000元的价格销售从中获。经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二总队鉴定:1.马某万在水城县**乡**村**组马家寨上开采点开采煤炭资源无《采矿许可证》属于非法采矿;2.测量并计算出马某万非法采出矿产资源量289.7吨;3.马某万在杨梅乡姬官营村土桥组马家寨非法采煤造成破坏矿产资源为1448.5吨;4.马某万在杨梅乡姬官营村土桥组马家寨开采点上非法采煤造成国家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人民币869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起吊机1台、煤炭3000斤、电镐1把;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笔录 、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3.证人刘某某、吴某某、宁某甲、宁某乙证言;4.被告人马某万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律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水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物证:电镐1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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