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马平伟,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71975********,回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家住**镇**村委**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大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平伟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马平伟在大理市内分别向吸毒人员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贩卖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通话记录、辨认笔录、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及其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平伟违法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淑珍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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