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刑一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马庆忠,男,196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91969********,汉族,文盲,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幢**室(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街道办事处**路**村**号)。被告人马庆忠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9日被原洪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0日被洪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15 日被洪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9年7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庆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凌晨,被告人马庆忠驾驶电动自行车至洪泽区大庆路被害人蒯某某经营的**店,采用扳坏卷帘门和玻璃门把手的方式进入店内,窃得软中华香烟7包、硬中华香烟18包、苏烟(五星红杉树)13包、苏烟(软金砂)6包、黄山(记忆)香烟5包、黄金叶(小目标)香烟2包、娇子(格调细枝)香烟9包、利群(长嘴)香烟6包、利群(新版)香烟1包、南京(金陵十二钗)香烟10包、南京(臻品)香烟5包、玉溪(软)香烟4包、中南海(酷爽风尚)香烟2包以及现金人民币190元。经鉴定,窃得的香烟价值人民币2363.7元。
被告人马庆忠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香烟照片等物证照片;
2.谅解书等书证;
3.被害人蒯某某的陈述;
4..证人楚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马庆忠的供述和辩解;
6.淮安市洪泽区烟草专卖局制作的《卷烟价格说明》;
7.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制作的现场搜查、辨认等笔录;
8.视频监控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庆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庆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庆忠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庆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万滔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马庆忠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 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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