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612号
被告人马应刚,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简阳市,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3月18日被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5年9月14日被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7日被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20年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严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1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路**号**号。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2月21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四川省简阳市,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江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路**段**号**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应刚、严某甲、马某某、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应刚、严某甲、江某某、马某某共谋假借卖车的名义骗取他人的购车款,四人预谋假装将马某某的川A*****荣威牌白色小车卖给他人,待收到购车款后利用车辆的GPS、车钥匙再将车盗回。2020年5月23日,严某甲通过手机联系到严某乙前来购车,并将川A*****小车开至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路附近的一处废弃工厂大门外停放,随后马应刚、江某某在此处以25000元的价格假装将该车卖给严某乙并将一把车钥匙交给严某乙,严某乙通过手机转账25000元至江某某的银行卡账户后将川A*****小车开走。马应刚、严某甲、江某某、马某某四人确认收到严某乙的购车款后,严某甲、马某某通过车内安装的GPS在雁江区雁兴路附近找到川A*****小车,马某某趁严某乙不备,用另一把车钥匙将车开走。事后严某甲分得12500元,马应刚、江某某二人共分得12500元。经资阳市雁江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川A*****荣威牌小车价值47949元。
被告人马应刚、严某甲、江某某、马某某到案之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户籍证明、到案说明、前科材料、手机信息截图、交易记录、车辆信息等;2、鉴定文书;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文书、辨认笔录等;4、被害人严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马应刚、严某甲、江某某、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应刚、严某甲、江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应刚、严某甲、江某某、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应刚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应刚、严某甲、江某某、马某某到案之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应刚、严某甲、江某某、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意番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马应刚、严某甲、马某某现羁押于资阳市看守所;被告人江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于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路**段**号**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388297****;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四份
4.涉案川A*****荣威牌轿车暂扣押于资阳市公安局雁
江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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