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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庭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检刑检刑诉〔2019〕400号

被告人马庭华,男,55岁,身份证号码4331011964********,汉族,中专文化,***吉首市**公司副总经理,住吉首市镇**街道**路**号,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吉首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3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4日被吉首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庭华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庭华在吉首市***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期间,共经办35辆出租车过户手续,以收取过户费、走关系等名义向其中已办理和未办理的出租车经营户索取和收受贿赂27.55万元,其中以违约金名义上交海圳公司3.3万元,实际个人占有24.25万元。具体为:

1、2018年2月7日,马庭华在吉首大姨鸭子店下面垃圾场车上,以办理出租车变更承租人手续收过户费为由,向湘******出租车胡某甲索取得现金1万元、向湘******出租车向某甲索取得现金1万元,之后马庭华于2018年2月12日为胡某甲、向某甲办理了出租车变更承租人手续。

2、2018年4月1日,马庭华在湘西州中医院旁俊嘉图文广告打印店,以办理出租车变更承租人收取过户费为由,向湘******出租车张某丙索取得现金1万元,之后马庭华于2018年5月18日为张某丙办理了出租车变更承租人手续。

3、2018年5月1日,马庭华在吉首市林业局岔路口,以办理出租车变更承租人收取过户费为由,向湘******出租车张某乙索取得现金0.6万元,之后马庭华于2018年5月18日为张某乙办理了出租车变更承租人手续。

4、2018年7月1日,马庭华在吉首市**小区**附近,以办理出租车变更承租人收过户费为由,向湘******出租车吴某某索要得现金0.5万元,之后马庭华于2018年8月17日为吴某某办理了出租车变更承租人手续。

5、2018年8月17日,湘******出租车蔡某某在海圳公司要办理变更承租人手续,马庭华要收取过户费0.6万元,但拒收转账只要现金,后经马庭华同意,蔡某某把0.6万元通过微信转账给***公司财务彭某某,再由彭某某当日提现交给马庭华。马庭华于当日为蔡某某办理了出租车变更承租人手续。

6、2018年9月,马庭华在吉首大姨鸭子店下面垃圾场附近,以办理出租车变更承租人手续收过户费为由,向湘******出租车龙某乙、梁某丙索取得现金共1万元,之后马庭华于2018年10月19日为龙某乙、梁某丙办理了出租车变更承租人手续。

7、2018年10月10日,马庭华在吉首酱油厂附近向某丙车上,以办理出租车变更承租人手续收过户费为由,向湘******出租车向某丙索取得现金0.8万元,并叫彭某某帮数钱。之后马庭华于2018年10月19日为向某丙办理了出租车变更承租人手续。

8、2018年11-12月,马庭华在湘西州中医院门诊附近,以办理出租车变更承租人手续收过户费为由,分三次向湘******出租车梁某丁索要得现金0.8万元,马庭华为梁某丁办理了出租车变更承租人手续。

9、2018年12月1日,马庭华在湘西州中医院门诊附近丁某某车上,以办理出租车变更承租人手续需收过户费为由,向湘******出租车丁某某索取得现金0.6万元,之后马庭华于2018年12月18日为丁某某办理了出租车变更承租人手续。

10、2018年12月1日,马庭华在湘西州中医院内电梯旁,以办理出租车变更承租人手续收过户费为由,向湘******出租车梁某甲索取得现金0.8万元,之后马庭华于2018年12月18日为梁某甲办理了出租车变更承租人手续。

11、2019年1月19日,马庭华在吉首吉星园小区门口,以办理出租车变更承租人手续收过户费为由,向湘******出租车田某甲、杜某某索要得现金共1万元,马庭华为田某甲、杜某某办理了出租车变更承租人手续。

12、2019年1月20日,马庭华在吉首市**镇溪办事处门口陈某乙车上,以办理出租车变更承租人手续收过户费为由,向湘******出租车陈某乙索取得现金1万元,马庭华为陈某乙办理了出租车变更承租人手续。

13、2019年2月1日,马庭华在吉首**村附近石某甲车上,以办理出租车变更承租人手续收过户费为由,向湘******石某甲索要得现金0.65万元,马庭华为石某甲办理了出租车变更承租人手续。

14、2019年3月,马庭华在***公司门口走廊处,以办理出租车变更承租人手续收过户费为由,向湘******出租车张某丁索取得现金0.6万元,之后马庭华于2019年3月22日为张某丁的儿子张某戊办理了出租车变更承租人手续。

15、2019年3月1日,马庭华在***公司门口,以办理出租车变更承租人手续收过户费为由,向湘******出租车符某乙、瞿某某索取得现金共1万元。后因吉首市乘客办正开展出租车下一轮换车工作,暂停办业务,马庭华未完成符某乙、瞿某某的出租车变更承租人手续。案发被纪委约谈后,马庭华退回符某乙1万元。

16、2019年3月底,马庭华在吉首大姨鸭子店下面垃圾场附近,以办理出租车变更承租人手续收过户费为由,向湘******出租车杨某丙、湘******出租车杨某甲、湘******出租车向某乙每车收取0.7万元,合计得现金2.1万元。马庭华为杨某丙、杨某甲、向某乙办理了出租车变更承租人手续。

17、2019年4月1日,马庭华在吉首大姨鸭子店下面垃圾场附近,以办理出租车变更承租人手续收过户费为由,向湘******出租车刘某乙收取现金0.6万元,马庭华为刘某乙办理了出租车变更承租人手续。

18、2019年5月1日,马庭华在吉首马坡岭旁打印店内,以办理出租车变更承租人手续收过户费为由,收取湘******出租车付某某现金0.8万元,马庭华为付某某办理了出租车变更承租人手续。

19、2019年5月10日,马庭华在吉首市实验小学门口张德武车上,以办理出租车变更承租人手续收过户费为由,向湘******出租车符某丙、陈某甲,湘******出租车符某甲、张德武每车收取0.8万元,合计收得现金1.6万元。马庭华为符某丙、符某甲等人办理了出租车变更承租人手续。

20、2019年5月12日,马庭华在吉首市**房**路上,以办理出租车变更承租人手续收过户费为由,向湘******出租车刘某甲收取得现金1万元。后因吉首市乘客办开展出租车下一轮换车工作,暂停办业务,马庭华未帮刘某甲办理出租车变更承租人手续。

21、2018年12月5日,马庭华在吉首**路金筷子餐馆,以办理出租车变更承租人手续收过户费为由,向湘******出租车覃某甲索取得现金0.6万元。之后马庭华于2018年12月13日为覃某甲办理了出租车变更承租人手续。

22、2018年12月18日,马庭华在***公司大厅,以办理出租车变更承租人手续收过户费为由,向湘******出租车田某乙收取现金3000元,马庭华将承租人田某乙变更为罗某某。

23、2018年4月,马庭华在吉首州中医院附近,以办理出租车变更承租人手续收过户费为由,向湘******出租车陈某丙索取得现金1万元。之后马庭华于2018年5月21日为陈某丙办理了出租车变更承租人手续。

24、2018年10月19日,马庭华在吉首州中医院附近,以办理出租车变更承租人手续收过户费为由,向湘******出租车张某戊收取现金0.3万元,马庭华将出租车承租人变更为田某丁。

25、2018年7月,马庭华在***吉首市**公司,以办理出租车变更承租人手续收押金为由,向湘******出租车胡某丙收取得现金0.3万元,之后马庭华于2018年10月26日为胡某丙办理了出租车变更承租人手续。

26、2018年下半年,马庭华在吉首州中医院附近,以办理出租车变更承租人手续收过户费为由,向湘******出租车田某丙收取现金0.3万元,马庭华为田某丙办理了出租车变更承租人手续。

27、2017年9月,马庭华在吉首市**附近,以办理出租车变更承租人手续收过户费为由,向湘******出租车邹某某索取得现金1万元,之后马庭华为邹某某办理了出租车变更承租人手续。

28、2016年7月,马庭华在吉首市**附近,以办理出租车变更承租人手续收过户费为由,向湘******出租车严某某收取得现金0.6万元,之后马庭华于2016年11月15日为严某某办理了出租车变更承租人手续。

29、2017年12月,马庭华在吉首市中医院附近,以办理出租车变更承租人手续收过户费为由,向湘******出租车石某乙索取得现金0.8万元,之后马庭华于2017年12月15日为石某乙办理了出租车变更承租人手续。

30、2017年12月29日,何某乙要将其与王跃进合租的湘******出租车过户为其子何某甲,找到马庭华办理,马庭华以收取违约金名义收取何某乙现金3000元占为己有,为何某乙办理了变更手续。

31、2019年5月8日,刘某丙想要在海圳公司租出租车,找马庭华帮忙,马庭华答应帮忙并索要打点关系活动费用3万元,当日刘某丙转账给马庭华3万元。后来马庭华事情没办成,也没有退款。

后因群众举报,马庭华于2019年7月13日被抓获归案。案发后马庭华退赃2.5万元,其中退回当事人符某乙1万元,交给政府工作组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纪委移送函、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出租车信息采集表、承租人报备明细表、收据、海圳公司工作人员名单等;2.证人向某甲、胡某甲、刘某甲、陈某甲、付某某、刘某乙、向某乙、张某甲、龙某甲、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陈某乙、石某甲、杜某某、田某甲、胡某乙、梁某甲、蒋某某、丁某某、梁某乙、向某丙、龙某乙、蔡某某、吴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符某甲、张某丁、符某乙、符某丙、梁某丙、覃某甲、田某乙、张某戊、胡某丙、陈某丙、何某甲、何某乙、严某某、邹某某、田某丙、石某乙、龙某丙、刘某丙、彭某某、覃某乙、肖某某、金某某、陈某丁证言;3.被告人马庭华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庭华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青生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马庭华羁押在吉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8张。

3.起诉书13份、量刑建议书1份、证人名单1份、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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