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285号
被告人马康,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602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广安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22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1年9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5日被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6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1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马康来到重庆市高新区**街**小区**栋**室外,趁该房无人之机推门进入室内,将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放于室内的11部苹果6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联想笔记本电脑、一部价值人民币4860的索尼牌相机盗走。后马康将其中被盗的9部苹果6手机以980元的价格销赃,将被盗的联想笔记本电脑以600元的价格销赃,将被盗的索尼牌相机以3600元的价格销赃,赃款已被其用尽。
2020年9月10日,公安民警在陕西省西安市将被告人马康捉获归案,马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购买相机电子发票、购买电脑电子订单、上网记录、住宿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颜某某、彭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马康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现场笔录及辨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6840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康除2017年7月21日因犯盗窃被判刑外,还有二次盗窃罪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马康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康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新平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马康(电话1311917****)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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