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马强,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4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陕西省西安市**县**镇**村**号。2019年6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9年9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强涉嫌抢劫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初,被告人杜某某(已判决)为了达到非法敛财的目的,策划以提供虚假色情服务为由,非法劫取招嫖人员财物。为此,杜某某纠集苟某某(已判决)、荣某某(已判决)合谋共同劫取招嫖人员财物,并对组织人员进行分工,向部分重要成员讲解作案手法。苟某某、荣某某遂纠集师某某(已判决)、齐某某(已判决)、马某某(已判决)、郭某某(已判决)、刘某某(已判决)、樊某某(已判决)、马某某(已判决)、齐某某(已判决)、万某某(已判决)、马强等人逐渐形成一个较为稳定的犯罪集团。
为实施犯罪,杜某某通过网络购买了电警棍、辣椒水等作案工具并配发给重要成员。此外,杜某某通过网络印刷招嫖卡片并指使苟某某、荣某某等人在本市碑林区及莲湖区的各大酒店分发。杜某某为了控制客户来源,其通过招嫖卡上印刷的微信、电话统一对外联系招嫖人员,在招嫖人员联系杜某某后,杜某某将招嫖人员所在酒店和房间号等信息告知被告人苟某某或者荣某某,由苟某某或者荣某某带领“卖淫女”马某某以提供虚假色情服务为由,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招嫖人员财物。杜某某要求所有集团成员将所劫取财物统一上交,由其统一管理、分配违法所得,其占有违法所得的70%,其余30%交由其他集团成员进行分配。被告人马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8年10月11日晚,荣某某接到刘某某电话通知称碑林区友谊西路汉庭酒店336号的房客张某某需要色情服务。荣某某遂纠集齐某某、马强与刘某某在汉庭酒店汇合。马强以送“卖淫3女”(无法落实真实身份)为由进入336房间,向被害人张某某索要“服务费”600元、“安全费”2000元,遭到被害人拒绝后,马强通知楼下接应的荣某某、刘某某、齐某某到该房间。荣某某、马强、齐某某、刘某某继续向被害人索要“服务费”、“安全费”。四人强行从被害人身上搜走一张中国邮政储蓄卡,索要取款密码未果,马强遂用房间的茶杯砸向被害人头面部,致被害人头面部多发皮肤裂伤,经鉴定属轻伤二级。被害人受伤后被迫说出取款密码,四人通过ATM机取走8900元。本次作案劫得财物共计890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等人通过实施多次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一个较为稳定的犯罪集团。该集团以杜某某为首要分子,成员相对固定,分工明确,其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酒店宾馆内多次实施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马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方式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 宇
2020年1月13日
附:1.被告人马强现被羁押于碑林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贰拾伍册;
3. 量刑建议书拾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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