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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强故意杀人案)_固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固原市人民检察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公诉刑诉〔2019〕12号


被告人马强,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31981********,回族,小学文化,农民,宁夏固原市西吉县人,户籍所在地为西吉县**镇**路*号,被逮捕前租住西吉县**镇**家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3月1日被西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月20日经西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西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指定辩护人李林峰,宁夏古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王倩,宁夏古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西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强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西吉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西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13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6月27日至2019年7月26日;自2019年9月10日至2019年10月10日)。因案情重大复杂,期限内无法审结,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8月27日至2019年9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强和被害人杨某某系夫妻,育有两子。2015年,杨某某因被原西吉县林业局马建林场雇佣栽树,与该林场职工马某甲认识,两人经常联系并曾在歌厅唱歌。马强怀疑杨某某与马某甲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对杨某某产生不满两人多次吵架。2019年2月28日上午,马强与杨某某又发生争吵。其间,杨某某、马强分别叫来其亲戚姚某某、马某某劝解。姚某某、马某某于11时许离开后,马强持菜刀趁杨某某不备,在客厅床边连续砍割杨某某枕后部、项部、左面部、右肩部、手部,致杨某某受伤倒地。接着,马强用菜刀切割杨某某颈部,致杨某某双侧颈总动脉、颈总静脉、食管、气管完全断裂而死亡。随后,马强用菜刀砍切自己前额部、颈部右侧和颈前,在卫生间清洗伤口时昏倒。马某乙随马某某及马强、杨某某次子到现场,于12时10分拨打110报警,并叫来120急救车将马强送至西吉县人民医院救治。

经法医鉴定:杨某某系砍器或切器砍切颈部致双侧颈总动脉、颈总静脉断裂致大出血死亡,系他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凶器菜刀等物证;2.通话记录查询单等书证;3.马某乙等15名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马强的供述和辩解;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提取笔录;7.审讯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强因夫妻感情纠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志刚

2019年10月30 日


附:

    1.被告人马强现羁押于西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伍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贰份。

4.证人名单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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