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强盗窃案)_四川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华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马强,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9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街**号**栋**单元**楼**号。2018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月2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20年9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强盗窃案,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凌晨,被告人马强伙同一名绰号“建娃”的男子(在逃)在成都市成华区云龙南路1号附201号沐洛曦泽网吧内,以马强使用铁丝勾至较近位置,绰号“建娃”的男子徒手拿取的方式,共同盗窃被害人黄某某放在自己机位桌上的一部黑色苹果8PLUS(内存为64G)。经鉴定,被盗窃手机价值人民币3864元。后马强被民警挡获归案。马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提取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强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强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坦白、一般累犯、盗窃前科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四十五条、六十五条第一款、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马强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和七十条的规定,建议对马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桂

                                               检察官助理 周丹

                                               

2021年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列表复印件一份。

4.起诉书八份、提讯证和换押证各一份、电子卷宗光盘一张、视频光盘二张,情况说明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