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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强盗窃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马强,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51978********,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巷**号,捕前住石家庄市**局**楼,打工人员。1993年因盗窃被少管三年;1999年因盗窃被石家庄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教二年;2004年7月21日因抢劫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4年10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16年8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8年12月7日因盗窃被新乐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5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凌晨,被告人马强到石家庄市新华区联盟小区西芩园7号楼的楼道内,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台铃牌电动车窃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17元。

上述被盗电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强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被告人马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可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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