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马彦,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9011974********,回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甘肃省**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大队大队长,甘肃省甘南州人,现住甘肃省临夏市**路**小区**号楼**单元楼**室。无前科。因超越工作权限跨区域执法,2014年9月9日,**市纪委给予马彦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19年6月5日,临夏州纪委监委成立“6.05”专案组,对马彦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进行初核。2019年6月24日,该案由临夏州纪委监委指定永靖县纪委监委管辖,永靖县纪委监委于6月25日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019年8月1日,甘肃省公安厅指定该案由兰州市公安局管辖。8月5日,兰州市公安局对马彦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兰州市人民检察批准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彦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马彦担任临夏市**派出所所长期间,在处理马某甲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利用职务影响及职务之便,违法插手干预案件查处工作和调解处理刑事案件,包庇、纵容马某甲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2年3月15日,康宁高速公路**大队民警在康临高速公路临夏出口执行公务,在对马某甲驾驶的无牌照车辆依法查扣过程中,马某甲用身体冲撞民警,撕扯民警衣服并打落警帽,打电话纠集十余名社会闲散人员到场示威。**大队交警向案发地临夏县**派出所报警,在民警依法处警过程中马某甲给时任**派出所所长马某某打电话。被告人马彦到达现场后,利用其所长身份,采用打招呼、说情等方式干预民警对案件的正常处置。在马彦的违法干预下,康临高速公路**大队民警、临夏县**派出所民警未对马某甲违法车辆依法查扣,对其妨害公务行为未依法处理。后证实马某甲所驾驶的车辆系被盗车辆。2014年2月,临夏市公安局对马某甲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立案侦查,经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马某甲在该起案件中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9月9日,因马彦超越工作权限跨区域执法,违规调解处理此事,**市纪委给予马彦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马彦对此处理没有异议。
2.2013年8月7日下午16时许,在临夏市**镇建材厂附近道路施工现场,马某甲伙同马某乙来等人将祁某某打伤,后祁某某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于当日对违法行为人马某甲进行询问后让其离开,后引发被害人一方工人罢工上访。8月8日,**派出所受理该案,并与8月27日将相关伤情送临夏州公安局进行鉴定。在伤情鉴定意见未作出的情况下,9月7日,时任**派出所所长马彦、副所长薛某某主持将该案调解处理。后在得知祁某某伤情鉴定为轻伤的情况下,为掩盖过错、逃避责任,被告人马彦安排薛某某补填案件审核登记表,但未报主管领导审批,导致该案未以刑事案件进行处理。12月13日,马彦、薛某某以该案受害人要求撤案为由,向局务会提交撤案意见,本就未予立案的刑事案件被做撤案处理,导致马某甲等人逃避了刑事追责。2014年2月马某甲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发后,公安机关对该案依法立案侦查,经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马某甲、马某乙来在本案中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另查明,2013年10月24日11时许,马某甲等人在临夏州交警支队院内将马某甲、马某乙父子打伤。后该案移交至**派出所办理,当日受案民警制作受案材料报被告人马彦审批,10月30日马彦批准受理。11月1日马彦、马某丙主持调解该案,在未做伤情鉴定,且被害人马某甲已辨认出殴打马某乙的违法行为人为马某甲的情况下,任由马某甲驾校工作人员马某丁顶替马某甲进行调解。最终以马某丁赔偿马某乙5万元,被害人放弃伤情鉴定,并由马某甲作为见证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未对该案违法行为人进行相应处罚。2014年2月马某甲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发后,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该案中马某甲指使他人作伪证,逃避处罚的事实,被人民法院认定为马某甲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事实证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个案卷宗材料、人民法院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办案民警、涉案当事人等的证言;
3.被告人马彦供述和辩解: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3张;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5.鉴定意见: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彦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负有打击违法犯罪的职责,但在处理马某甲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却利用职务之便,违法插手干预案件查处工作、违法调解处理刑事案件,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维文
检察员助理:唐树青
2020年1月 21日
附:
1.被告人马彦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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