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建检公诉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马彦博,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61975********,汉族,大学本科,无固定职业,住吉林省长春市**区**名都**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县**镇**村**屯)。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诈骗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执行。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彦博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分别于2020年4月17日、6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被告人马彦博以帮助被害人刘某甲(男,30岁)办理齐齐哈尔市铁路公安处工作为由,骗取其人民币150,000元。中间人刘某乙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农业发展银行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部分钱款转至马彦博银行账户。
2. 2015年,被告人马彦博以帮助被害人巴某某(男,29岁)办理齐齐哈尔市铁路公安处工作为由,骗取其人民币150,000元。中间人刘某乙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农业发展银行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部分钱款转至马彦博银行账户。
3. 2015年,被告人马彦博以帮助被害人李某甲(男,28岁)办理齐齐哈尔市铁路公安处工作为由,骗取其人民币150,000元。中间人刘某乙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农业发展银行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部分钱款转至马彦博银行账户。
4. 2015年,被告人马彦博以帮助被害人王某甲(男,21岁)办理黑龙江省烟草专卖局工作为由,骗取其人民币200,000元。中间人刘某乙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农业发展银行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部分钱款转至马彦博银行账户。
5.2016年,被告人马彦博以帮助被害人姜某甲(男,28岁)办理哈尔滨银行工作为由,骗取其人民币160,000元。中间人刘某乙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农业发展银行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部分钱款转至马彦博银行账户。
6. 2016年,被告人马彦博以帮助被害人姜某乙(女,53岁)的女儿曾某某办理齐齐哈尔农村信用社工作为由,骗取其人民币130,000元。中间人刘某乙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农业发展银行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部分钱款转至马彦博银行账户。
7. 2016年,被告人马彦博以帮助被害人贾某某(女,48岁)的女儿徐某某办理齐齐哈尔农村信用社工作为由,骗取其人民币150,000元。中间人刘某乙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农业发展银行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部分钱款转至马彦博银行账户。
8.2016年,被告人马彦博以帮助被害人唐某甲(男,52岁)的女儿唐某乙办理齐齐哈尔农村信用社工作为由,骗取其人民币150,000元。中间人刘某乙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农业发展银行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部分钱款转至马彦博银行账户。
9.2016年,被告人马彦博以帮助被害人栾某某(男,47岁)的侄子于某甲办理齐齐哈尔农村信用社工作为由,骗取其人民币150,000元。中间人刘某乙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农业发展银行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部分钱款转至马彦博银行账户。
10.2016年,被告人马彦博以帮助被害人李某乙(男,52岁)的女儿李某丙办理哈尔滨银行工作为由,骗取其人民币180,000元。中间人刘某乙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农业发展银行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部分钱款转至马彦博银行账户。
11.2016年,被告人马彦博以帮助被害人孙某甲(男,55岁)的女儿孙某乙办理哈尔滨银行工作为由,骗取其人民币180,000元。中间人刘某乙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农业发展银行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部分钱款转至马彦博银行账户。
12.2016年,被告人马彦博以帮助被害人于某乙(男,44岁)的外甥张某甲办理工商银行工作为由,骗取其人民币180,000元。中间人刘某乙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农业发展银行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部分钱款转至马彦博银行账户。
13. 2016年,被告人马彦博以帮助被害人张某乙(男,51岁)的女儿张某丙办理哈尔滨银行工作为由,骗取其人民币200,000元。中间人刘某乙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农业发展银行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部分钱款转至马彦博银行账户。
14. 2016年,被告人马彦博以帮助被害人陈某某(女,50岁)的女儿孙某丙办理哈尔滨银行工作为由,骗取其人民币180,000元。中间人刘某乙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农业发展银行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部分钱款转至马彦博银行账户。
15. 2016年,被告人马彦博以帮助被害人吴某某(男,49岁)的外甥赵某某办理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厅老干部处工作为由,骗取其人民币200,000元。中间人刘某乙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农业发展银行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部分钱款转至马彦博银行账户。
16. 2016年,被告人马彦博以帮助被害人孙某丁(女,52岁)的侄子孙某戊办理齐齐哈尔市高速公路管理处工作为由,骗取其人民币160,000元。中间人刘某乙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农业发展银行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部分钱款转至马彦博银行账户。
17.2016年,被告人马彦博以帮助被害人刘某丙(男,49岁)的外甥张某丁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工作为由,骗取其人民币120,000元。中间人刘某乙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农业发展银行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部分钱款转至马彦博银行账户。
18. 2016年,被告人马彦博以帮助被害人王某乙(女,55岁)的女儿孙某己办理建设银行工作为由,骗取其人民币150,000元。中间人刘某乙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农业发展银行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部分钱款转至马彦博银行账户。
19. 2016年,被告人马彦博以帮助被害人乔某某(男,49岁)的侄子杨某某办理哈尔滨元申广电工作为由,骗取其人民币100,000元。中间人刘某乙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农业发展银行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部分钱款转至马彦博银行账户。
20. 2016年,被告人马彦博以帮助被害人冯某甲(男,48岁)的儿子冯某乙办理哈尔滨银行工作为由,骗取其人民币160,000元。中间人刘某乙在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农业发展银行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部分钱款转至马彦博银行账户。
21.2016年,被告人马彦博以帮助被害人张某戊(男,34岁)办理执业药师证书为由,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骗取其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马彦博在没有能力为他人办理工作的情况下,通过刘某乙介绍骗取20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100,000元。刘某乙将其中钱款人民币1,754,500元转给了被告人马彦博。2016年事发后,马彦博逃往吉林省长春市,诈骗钱款被其全部挥霍。
综上,被告人马彦博诈骗21起21人,共计诈骗钱款1,774,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马彦博银行流水、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情况说明及通话录音说明、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
2. 证人刘某乙、郭某某、季某某、孟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刘某甲、巴某某、李某甲、王某甲、姜某甲、姜某乙、贾某某、唐某甲、栾某某、李某乙、孙某甲、于某乙、张某乙、陈某某、吴某某、孙某丁、刘某丙、王某乙、乔某某、冯某甲、张某戊的陈述;
4. 被告人马彦博的供述与辩解;
5. 辨认笔录;
6. 视听资料。
被告人马彦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彦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本案情节及被告人马彦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马彦博有期徒刑十一至十二年,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时慧杰
2020年7月14日
附:
1.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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