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马彦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5221991********,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居委会**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15日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盗窃于2011年2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1年2月21日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吸毒于2012年7月6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14日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盗窃于2015年2月16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3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7年8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9年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我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黑保全,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21980********,回族,文盲,农民,出生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盗窃、吸毒,于2003年12月被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因盗窃于2005年8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盗窃于2008年5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盗窃于2010年11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5年4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7年9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9年5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我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彦成、黑保全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聘请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彦成、黑保全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15时许,被告人马彦成伙同黑保全在本市丰台区地铁四号线北京南站站台处,趁被害人王某甲不备之机,扒窃王某甲白色华为荣耀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90元。后手机被马彦成丢入地铁垃圾桶内,现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马彦成、黑保全被机动侦查总队民警在北京市丰台区地铁14号线永定门外站厅层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监控视频截图、垃圾桶照片、马彦成手机微信照片、马彦成、黑保全出行记录及违法犯罪记录、受案登记表、在职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闫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彦成、黑保全的供述与辩解;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人王某乙、闫某某对马彦成、黑保全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6.鉴定意见: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鉴定报告书;7.视听资料:地铁四号线北京南站站台监控录像;8.其他证明材料:人口信息表,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工作说明、黑保全刑事判决书复印件、马彦成刑事判决书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劳动教养决定书复印件、释放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彦成、黑保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彦成、黑保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马彦成、黑保全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 群
检察官助理 刘 然
2020年3月30日
附注:1、被告人马彦成、黑保全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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