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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彪诈骗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宁检二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马彪,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21985********,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中宁县**农资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宁夏中宁县人,住宁夏中宁县**镇**村。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中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彪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马彪给被害人马某某打电话谎称中宁县**农资有限公司销售的刘化复合肥价格即将上涨,可以通过其以每吨1900元的低价订购刘化复合肥。后马某某分别于2017年11月23日、同年12月4日向马彪预购刘化复合肥30吨,马彪收取马某某支付的预付款5.7万元,所得赃款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5.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彪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彪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魏向明

                               

 2020年8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马彪现羁押于中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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