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布力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亚检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马微君,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19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镇**村**组),现暂住苇河林业局**号楼**单元**室。2010年3月31日因犯抢劫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0年6月25日刑满释放。2012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原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二千元,2018年1月22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6月27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27日因涉嫌盗窃被苇河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苇河林业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苇河林业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微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同年3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马微君窜入哈尔滨市阿城区李某某开的大汇医药连锁药店内,窃取优思弗、舒利迭等多种药品,价值共计人民币4090.60元。
2.2019年7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马微君窜入哈尔滨市阿城区地质队家属楼对面平房区,将居民刘某某停放的车牌号为黑A****8银灰色哈飞赛马牌轿车窃取(价值人民币6000.00元),卖给尚志市苇河镇鑫达二手车行,得赃款人民币1000.00元,被其挥霍,案发后,赃物被追缴已返还车主。
3.2019年10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马微君窜入尚志市二中东侧小河旁边,将居民韩某某停放的车牌号为黑L****2银灰色长安之星牌面包车窃取(价值人民币3000.00元),卖给哈尔滨市阿城区铭桥二手车行,得赃款人民币700.00元,被其挥霍, 案发后,赃物被追缴已返还车主。
4. 2019年10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马微君窜入尚志市松浦大桥西侧桥头北面的河畔大路西侧,将居民巩某某停放的车牌号为黑A****C灰色东风日产尼桑阳光牌轿车窃取(价值人民币29000.00元),卖给哈尔滨市阿城区聚源二手车行,得赃款人民币2000.00元,被其挥霍,案发后,赃物被追缴已返还车主。
5.2019年10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马微君窜入苇河林业局第九居民委大南北熟食店门前道路南侧,将居民孙某乙停放的车牌号为黑L****7白色宝骏560SUV车窃取(价值人民币46000.00元),驾驶该车辆行驶至哈尔滨市阿城区,于次日被苇河林业地区公安局抓获归案,案发后,赃物被追缴已返还车主。
综上,被告人马微君盗窃犯罪5起,共计价值人民币88090.6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指认照片、辨认笔录、返还笔录、原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
2.证人孙某甲、那某某、杜某某、乔某某、徐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乙、巩某某、韩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微君的供述与辩解;
5.哈尔滨市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尚志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6.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
7.电子数据视频光盘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微君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微君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微君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马微君到案后主动交待其他犯罪事实,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马微君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故根据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社会效果,建议审判机关对被告人马微君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亚布力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学斌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马微君现羁押于山河屯林业地区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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