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诉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马德刚,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71********,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高枧乡联合村2组5号。2015年犯盗窃罪被西昌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犯盗窃罪被西昌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西昌市公安局于同年11月19日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德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德刚犯盗窃罪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仍然在居住地本市高枧乡附近频繁实施盗窃行为。
2019年9月4日11时许,被告人马德刚在西昌市护城路凉山州发展控股公司楼下人行道将被害人胡某某的蓝白色爱玛电动车盗走,在西昌市高枧乡王家村附近卖给一路人,得赃款400元。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583元。
2019年10月5日8时30分许,被告人马德刚在领地正中蛋糕店门口,将被害人王某某的白带黑色点小海豚电动滑板车盗走,后在西昌市高枧乡王家村附近卖给一路人,得赃款300元。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97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德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马德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丽萍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主要证据目录2份。
4.光盘1张(内容为监控和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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