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双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马德吉,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21988********,汉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现租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大厦**楼公寓。因犯盗窃罪,2012年8月22日被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16年7月14日执行刑满。因犯盗窃罪,2017年7月19日,被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2019年9月3日执行刑满。因涉嫌盗窃,2019年11月24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德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马德吉进入哈尔滨市双城区**小区**期**单元内,从楼梯步行至本单元20楼,并向下寻找作案目标。行至14楼,经过观察发现**室刘某某家中无人,使用其随身携带的开锁工具将防盗门打开。进入室内后,马德吉在西侧卧室北面衣柜整理箱内盗窃黄金手镯一个、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链貔貅一条、挂饰黄金锁一个、小金葫芦黄金项链一条,在衣柜内最上层黑色折叠钱包中盗窃现金12000元,盗窃既遂后,继续向其他楼层寻找作案目标。经鉴定,被盗窃黄金手镯、黄金项链、黄金金锁价值人民币11984元,金葫芦黄金项链及黄金貔貅配紫水晶手链因未能提供发票及黄金具体克数,因此未能鉴定。马德吉将所盗窃金银首饰通过58同城出售,并将销赃所得赃款及盗窃现金挥霍。
2.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马德吉进入哈尔滨市双城区**小区**期**单元内,从楼梯步行至本单元20楼,并向下寻找作案目标。行至13楼,经过观察发现**室赵某某家中无人,使用其随身携带的开锁工具将防盗门打开,进入室内后,马德吉在西侧卧室衣柜内盗窃现金5500元,后逃离哈尔滨市双城区。马德吉将盗窃现金挥霍。
3.2019年11月15日至2019年11月20日期间一天,被告人马德吉流窜至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区,经观察发现郑某某家无人,使用其随身携带的开锁工具将防盗门打开,进入室内,马德吉将郑某某身份证件盗走。
4.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马德吉流窜至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区,经过观察发现**栋**单元**室王某甲家中无人,使用其随身携带的开锁工具将防盗门打开,进入室内,在王某甲家鞋柜红色挎包内盗窃现金500元及王某甲本人身份证件。马德吉将盗窃现金挥霍。
5.201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马德吉流窜至哈尔滨市阿城区,经过观察发现王某乙家中无人,使用其随身携带的开锁工具将防盗门打开,进入室内,马德吉将王某乙身份证件盗走。
被告人马德吉共入室盗窃5次,盗窃身份证件3张,盗窃现金人民币18000元,金银首饰价值人民币11984元经侦查,2019年11月24日,马德吉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信息、现实表现等;
2.被害人赵某某、刘某某、王某甲、郑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马德吉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双城区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检查卷;
6.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德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德吉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德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内年内再次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建议对其判处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冬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马德吉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双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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