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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德强诈骗案)_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二部刑诉〔2020〕Z274号

被告人马德强,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021986********,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户籍所在地:江门市江海区**里**巷**号。2020年5月18日被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德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日,被告人马德强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害人苏某某。被告人马德强谎称没有结婚,于2019年4月11日与被害人苏某某确立恋人关系,为取得被害人苏某某的信任,被告人马德强称购房与被害人苏某某结婚居住,带被害人苏某某看房及看家私,并与被害人苏某某拍摄婚纱照。2019年4月12日开始,因急需偿还自己的贷款,被告人马德强在江门市蓬江区**街**幢**、江门市新会区**建筑工地等地,谎称陪老板去澳门、其母亲患病住院、向员工发工资等,多次向被害人苏某某借钱,被害人苏某某除将个人积蓄出借外,还将自己名下的广发银行信用卡、浦发银行信用卡、广州银行信用卡、兴业银行信用卡、中信银行信用卡交给被告人马德强使用,并在花呗、借呗、新网银行、好分期等网贷平台贷款出借给被告人马德强,款项被被告人马德强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挥霍。

2020年1月开始,被告人马德强以其母亲患病在广州住院需要其照顾,且是“新冠疫情”期间需要隔离为借口,逃避与被害人苏某某见面,被害人苏某某发现被骗后报案。

经查,2019年4月12日至2020年2月20日期间,被害人苏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马德强共计人民币116576.5元;2019年6月至案发时止,被害人苏某某名下广发银行信用卡消费共计人民币14091元、浦发银行信用卡消费共计人民币19990元、广州银行信用卡消费共计人民币32096元、兴业银行信用卡消费共计人民币10449元、中信银行信用卡消费共计人民币13310元;被告人马德强提供商家二维码让被害人苏某某通过花呗透支共计人民币5600元;被害人苏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被告人马德强共计人民币500元;被害人苏某某通过银行卡转账到被告人马德强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共计人民币10050元;被害人苏某某在借呗、新网银行、好分期等网贷平台贷款后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马德强共计人民币33100元(已包含在上述微信转账的116576.5元中)。综上,被害人苏某某共将人民币222662.5元交付给被告人马德强。

至案发时止,被告人马德强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银行转账等方式转回人民币45872.07元给被害人苏某某用于偿还上述信用卡及网贷平台的部分欠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银行流水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等书证; 

2、证人林某甲、林某乙、罗某某、区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德强的供述;

5、辨认笔录、勘验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德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德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得他人款项共计人民币176790.4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德强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德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冯洁媚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马德强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扣押被告人马德强的物品,现存放于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请依法判处;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三份、案卷四册、光盘九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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