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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德文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二部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马德文,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5198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镇**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宜良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宜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宜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5日被宜良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宜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德文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8月17日、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马德文多次乘车到云南省个旧市区联系一名姓马的男子购买毒品“小马”,价格为每颗“小马”15元人民币,马德文将“小马”带回宜良县后在骆家营村、宜良县城世纪良辰小区等地方以每颗“小马”30元至40元人民币不等的价格多次向陈某某和赵某某等人进行贩卖,剩余的由其本人吸食。

2020年5月21日22时30分,宜良县公安局民警根据线索,在昆明绕城高速宜良南收费站抓获马德文,从马德文身上查获一部OPPO牌触屏手机,并在其随身携带的一个黑色单肩挎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二袋(黄色纸袋包装一袋,粉色药片状,编为1号;透明塑料吸管包装一袋,粉色药片状,编为2号)

经民警称量,从马德文处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共计净重12.06克。经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马德文处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查获的甲基苯丙胺;2.书证:户口证明、前科核查材料、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毒品入库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材料等;3.证人李某某、赵某某、陈某某证言;4.被告人马德文的供述与辩解;5.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6.辨认笔录、毒品称量取样封装笔录、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德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德文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2.0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德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德文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德文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柴燕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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