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19〕314号
被告人马志军,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3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群众,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里**号**楼**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里**号**楼**号。曾于1983年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3年8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8年3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5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6年10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1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2月28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两年。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志军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志军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志军于2019年9月19日21时许,在本市江汉区**里**号**楼**号家中,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1袋透明塑料袋装毒品海洛因贩卖给戴某某,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称量、鉴定,上述塑料袋装物净重0.16克,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毒品、毒资照片等物证照片;2.被告人户籍材料、刑事判决书、抓获及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称量及取样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3.证人戴某某的证言;4.毒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手机通话记录截图等电子数据;6.被告人马志军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志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志军贩卖毒品海洛因0.16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志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志军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宏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马志军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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