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1〕51号
被告人哈有思路,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251997********,回族,文盲,务农,出生地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乡**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18日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15日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 23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志强,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251995********,回族,初中肄业,务农,出生地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乡**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10日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7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哈有思路、马志强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哈有思路、马志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8时许,被告人哈有思路、马志强在本市丰台区石榴庄地铁口附近,趁被害人王某某不备,被告人哈有思路从其外衣兜内盗窃华为牌mate30pro型手机1部,被告人马志强随即驾驶摩托车载被告人哈有思路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100元。
被告人哈有思路、马志强于案发当日在本市西城区牛街西里二区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西罗园派出所民警抓获,民警从被告人马志强身上现场起获被盗手机。二人到案后基本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物证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电话查询记录、告示、工作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倪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哈有思路、马志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证人倪某某、胡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害人王某某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案发现场手机录像、抓获现场执法记录仪录像;8.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哈有思路、马志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哈有思路、马志强结伙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哈有思路、马志强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且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哈有思路、马志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哈有思路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马志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响
检察官助理 阚 政
2021年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哈有思路、马志强现羁押于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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