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一部刑诉〔2020〕669号
被告人马志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4221999********,回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西吉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3日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7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宁夏西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8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6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志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1月2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9月5日14时许,被告人马志成至银川市兴庆区**巷**号室内,乘被害人杜某某不备,将该室内衣架上一小包盗走,包内装有一部粉色vivo牌y66型手机(内存3+32G)、现金159元,被盗手机销赃50元及159元被盗现金挥霍。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追回发还。
二、2020年9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马志成至银川市兴庆区**街**桥**巷**店内,乘被害人肖某某不备,将该室一衣柜里一钱包内现金2000元盗走,后全部挥霍。
2020年9月14日,被告人马志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杜某某、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马志成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6.辨认笔录;7.案发现场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志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志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盗窃数额235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志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马志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志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志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华东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马志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1册,光盘2张(其中1张为案发现场视频)。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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